原告徐华龙。被告连云港市美步楼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开发区纬一路**。法定代表人孙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龙与被告连云港市美步楼梯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华龙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华龙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月英
书记员:高增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