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能武。委托代理人:周锋。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绍伦。
本院受理原告张能武与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报酬产生的的纠纷属劳动争议,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原告在未经劳动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法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能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佳
书记员:郭淑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