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剑锋等职工被申请人:钱雪军
申请人徐剑锋等职工与被申请人钱雪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3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钱雪军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3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建军
书记员:李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