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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0

韩花蕊某某、韩花蕊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郑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嘉盐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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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韩花蕊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银行存款或查封其财产价值人民币309193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春荣

书记员:汤奕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