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花蕊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银行存款或查封其财产价值人民币309193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春荣
书记员:汤奕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民事 ·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韩花蕊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银行存款或查封其财产价值人民币309193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春荣
书记员:汤奕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