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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学存与王伟丰等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磐民一初字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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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学存。被告王伟丰。被告张丽芳。

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李学存诉被告王伟丰(王丰)、张丽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经合法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经合法传唤原告到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原告李学存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嘉辉

书记员:邢晓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