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某。被执行人:孙某。
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邹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孙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某在银行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继泉
书记员:惠祥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