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辉
住所地:唐山市路**大理路东侧。被执行人高国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国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1)古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3月29日来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国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1)古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忠林代理审判员::宋金辉代理审判员::周铁环
书记员::徐建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