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启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启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启为长期在家务农,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岳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东岳审判员:芮泽青审判员:祝升龙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