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春堂与张继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1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春堂,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张继兴,男,汉族,现下落不明。

陈春堂与张继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继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继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继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继兴有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张继兴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天安执行员葛明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