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建利达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泰亮,董事长。被执行人晋江豹王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聪辉,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志清,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柯丽谨,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聪荣,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聪聪,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福建利达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豹王鞋业有限公司、王志清、柯丽谨、王聪聪、王聪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泉民终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没有相关记录,被执行人柯丽谨的房已另案查封,等待依法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琳执行员王佩玉执行员黄庆明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