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黄军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波涛路**。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东南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史习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史习涛,农民。被告:王霞,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东南电器有限公司、史习涛、王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0元,减半收取12150元,由原告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郑蕾
代书记员:丁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