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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池州市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桂立峰、姚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8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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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立峰,男,1970年3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姚力,男,1968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作出(2013)贵执字第00851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姚力银行存款人民币4253.69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姚力银行存款人民币4253.6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