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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池州市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桂立峰、姚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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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立峰,男,1970年3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姚力,男,1968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池州市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立峰、姚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贵民二初字第0122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姚力银行存款人民币4253.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