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宁波市江**潜龙巷**,实际经营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李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富忠。被执行人:周小群。被执行人:张红伟。被执行人:王燕波。委托代理人:王永兵,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可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富忠、周小群、张红伟、王燕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红伟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528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