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粟东胜,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文盲,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了(2012)邵东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东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网岭监狱提出罪犯粟东胜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接受改造现实表现的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粟东胜在服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提请假释意见书;2、罪犯思想汇报;3、罪犯认罪悔罪书;4、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台帐;5、罪犯奖惩审批表;6、罪犯考核奖分登记表;7、罪犯考核扣分登记表;8、罪犯评审鉴定表。9、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罪犯粟东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粟东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红审判员:周继祥审判员:敖云
书记员:贺双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