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思威。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二○○七年十一月一日经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以被告人李思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合并原犯盗窃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李思威自2012年7月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违规扣分奖励考核分3分;同年被评为监狱优秀互监组员奖励考核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2年参加职业职能培训,获初级维修电工培训证和初级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奖励考核分5分;并被评为培训班优秀学员奖励考核分2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从事造型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13年9月共获奖励分100.7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思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思威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思威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