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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汪小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铁刑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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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汪小徽。2010年10月27日、2011年1月28日因吸食毒品先后被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王晓阳。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小徽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海飞、代理检察员张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小徽及其辩护人王晓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小徽明知是毒品而采用乘火车携带的方法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小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汪小徽携带多品种毒品从江西省境内到浙江省境内,毒品数量大,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不能排除有向社会扩散的可能,依法应定运输毒品罪,辩护人关于指控的罪名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小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 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8.51克、氯胺酮2.25克,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雅俊审判员:何钦波审判员:周霄恒

书记员:沙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