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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王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楼刑一初字第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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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9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力独任审判,书记员陈青青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2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王某委托其亲属主动退清了非法所得9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清了全部非法所得,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拘役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力

书记员:陈青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