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付赌博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楼刑一初字第23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女,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延武独任审判,书记员李钰婷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犯赌博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公安民警查获的码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详单,证人陈的证言,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刘铁军、欧阳建威关于抓获被告人付的证言,被告人付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组织、招引他人赌博,采用电话、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犯赌博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付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延武

书记员:李钰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