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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再审 · 2013

陈玉飞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浙金刑再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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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赌博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玉飞,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瑞安市人,小学文化。

2011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1)浙金刑执字第63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玉飞予以假释。同月26日,罪犯陈玉飞被释放。因罪犯陈玉飞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赌博的违法行为,温州市司法局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飞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于2012年11月9日、15日在瑞安市马屿镇商城路75号对面空地参与赌博,被瑞安市公安局马屿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带回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口头警告。同年12月18日,陈玉飞伙同沈光余等人在瑞安市马屿镇马北村朝阳街汽车站路边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采用骨牌九两张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瑞安市公安局马屿派出所查获,并给予陈玉飞行政拘留二日处罚。以上事实有罪犯陈玉飞假释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月考核评议审批表、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表、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等级变更审批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询问笔录、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瑞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玉飞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赌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撤销本院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浙金刑执字第639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陈玉飞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陈玉飞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为最终裁定。

审判长:金革审判员:赵绍庆审判员:郭松巍

代书记员:苏丽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