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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再审 · 2013

原审被告人王乃德赌博罪二审刑事决定书

(2013)鞍审刑终再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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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乃德,男,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人王乃德犯赌博罪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以(2013)鞍岫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乃德某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鞍检公二刑抗(2013)4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红兵代理审判员:周建新代理审判员:周瑞

书记员:单国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