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乃德,男,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人王乃德犯赌博罪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以(2013)鞍岫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乃德某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鞍检公二刑抗(2013)4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红兵代理审判员:周建新代理审判员:周瑞
书记员:单国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