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于西华县。2013年6月3日因涉嫌赌博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322号起诉书指控王华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及其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夏天以来,被告人王华伙同谭某某(另案处理)在周口市川汇区建设路与大庆路交叉口名人国际酒店附近及贾鲁河东王X家开设的赌场内,曾多次放高利贷、提供赌资供参赌人员使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X、郑XX、李X的证言、辨认笔录和被告人王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提供赌资供参赌人员使用,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华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部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审判员:张晖审判员:赵平安
书记员:王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