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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白水刑初字第0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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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贪污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白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2012年5月至今任白水县雷牙镇小洼底村会计兼文书。2013年6月9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石俊斌,男,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白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忠昌审判员:陈永亭人民陪审员:张治军

书记员:刘忍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