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甲,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文盲,中共党员,原系秦安县西川镇李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秦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甲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身为李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在协助国家行政机关从事公务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中,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先后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21170元。其中8390元用于村务开支,将12770元归个人所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安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侦查阶段主动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赃款1277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高增
书记员:黄永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