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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嘉刑初字第164号(李某贪污一审退案决定书)

(2013)嘉刑初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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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贪污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7月22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收到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湘嘉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及案卷材料(共叁册)。案件经审查后查明:本案被告人李某不在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湘嘉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予以退回。嘉禾县人民法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