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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合轩贪污罪、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信刑执字第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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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贪污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合轩,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合轩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至二0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止。张合轩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驻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6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2年5月23日对该犯减刑6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合轩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合轩于2007年初和2009年1月4日在担任西平县老王坡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时,分两次伙同高某某共同贪污公款215956元,个人占有108472元;2006年至2009年期间,该犯先后收受魏某某、张某某等人现金46000元。罪犯张合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连续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合轩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合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继红审判员:韩洋助理审判员:芦倩

书记员:朱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