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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环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

(2013)环刑初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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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贪污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兵,男。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2013年4月12日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4年27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7月8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韦建东,广西真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韦庆礼,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兵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永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兵及其辩护人韦建东、韦庆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陆兵及其辩护人韦建东、韦庆礼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对指控其犯贪污罪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被告人陆兵与同伙韦某某并没有事前预谋和对利益的分配达成合意,而且报得该项的补贴还需要很多单位的配合,层层上报才得到,得到补贴款项后。利益分配完全由韦某某确定,被告人陆兵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得到好处费,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合符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再且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公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向公诉机关主动供述了受贿罪的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悔罪、全部退赃,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以受贿罪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2011年上半年,投资兴办凤山县长洲乡屠宰场、砦牙乡屠宰场的凤山县工商局干部韦某某找被告人陆兵要求帮助报一些病害猪无害化补贴。两人经商量后,决定砦牙乡屠宰场虚报27头,长洲屠宰场虚报33头。之后韦某某于2011年7月初将虚构的2011年1至6月份的《生猪屠宰报表》和《屠宰场病害猪统计表》交给陆兵审核,陆兵又凭关系在凤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凭空开具证明,并重新填写《生猪屠宰报表》和《屠宰场病害猪统计表》及制作商务局、财政局的联合上报文,经由凤山县商务局、财政局盖章后上报至自治县商务厅、财政厅。2012年1月份,被告人陆兵又使用相同手段帮助韦某某虚报2011年7至12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60头。2012年6月21日韦某某得到自治区下拨的2011年1至6月的病害猪无害化财政补贴款27840元后,于2012年6月26日将10000元存入陆兵的帐户;2012年12月27日,韦某某得到自治区下拨的2011年7至12月的病害猪补贴款42240元后,于2013年1月31日将12000元存入陆兵的帐户。此外,2012年8月份的一天,韦某某在凤山县城街上交给陆兵现金1500元。还查明,实施犯罪行为后,被告人陆兵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对其调查询问时,即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陆兵主动退赔了人民币23500元,陆兵的亲属代为退赔了人民币8610元。检察机关同日扣押被告人联想S2005A-H手机一台。凤山县砦牙乡屠宰场及长洲乡屠宰场是同案犯韦某某分别以其妻妹华某某及妻子华某的的名义投资兴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2011年上半年申报证据材料 (1)病害猪鉴定和处理情况的报告(均为凤山县动物卫生监督局出具给凤山县财政局) 2011年7月7日出具的报告证实:2011年1月至6月期间,动物卫生监督所全县屠宰检疫员在长洲乡商品猪实施屠宰检疫时发现有33头染疫猪。每次检出病猪后,执法人员均依法对染疫的病猪进行登记立案并进行无害化处理。2011年7月11日出具的报告证实:2011年1月至6月期间,动物卫生监督所全县屠宰检疫员在砦牙乡商品猪实施屠宰检疫时发现有27头染疫猪。每次检出病猪后,执法人员均依法对染疫的病猪进行登记立案并进行无害化处理。(2)凤山县商务局填写的《广西屠宰环节病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证实2011年1月至6月:砦牙乡申请27头补贴病害猪。长洲乡申请33头补贴病害猪。(3)凤山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形成的《凤山县屠宰环节病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证实2011年1月至6月:砦牙乡屠宰厂申请27头补贴病害猪。长洲乡屠宰厂申请33头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500元,无害化处理标准为每头80元。(4)凤山县财政局、商务局联合上报文件《关于申请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的请示》两份证实:砦牙乡27头,长洲乡27头。2、2011年下半年申报证据材料 (1)病害猪鉴定和处理情况的报告(为凤山县动物卫生监督局出具给凤山县财政局) 2012年1月7日出具的报告证实:2011年7月至12月期间,动物卫生监督所全县屠宰检疫员在砦牙乡和金牙乡商品猪实施屠宰检疫时发现有60头染疫猪。每次检出病猪后,执法人员均依法对染疫的病猪进行登记立案并进行无害化处理。(2)凤山县商务局填写的《广西屠宰环节病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证实2011年8月至12月:长洲乡屠宰场申请23头补贴病害猪,金牙乡屠宰厂申请18头补贴,平乐乡屠宰厂申请19头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为80元每头。(3)凤山县财政局、商务局联合上报文件《关于申请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的请示》两份证实:凤山县2011年7至12月申请病害猪补贴247头。3、财政拨款方面证据材料 (1)自治区财政厅桂财商(2012)59号《关于下达2011年7-12月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2)2011年7一12月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表。证实上述款项均拨付到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因凤山县系于2012年将韦某某两厂屠宰厂的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连同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至自治区,因此拨付到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4、款项从供销食品公司到华某(同案犯韦某某妻子)、华某某(韦某某妻妹)的证据材料 (1)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记帐凭证、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发放花名册证实:2012年6月30日记帐支出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其中长洲乡屠宰厂2011年1-6月共33头,补贴标准464元/头,补贴金额为15312元,华某签字。砦牙乡屠宰厂2011年1-6月共27头,补贴标准464元/头,补贴金额为12528.00元,华某某签字。(2)凤山县供销食品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发放花名册证实:金牙乡屠宰厂2011年7-12月共33头,补贴标准为704元/头,补贴金额为23232元,华某签字。砦牙乡屠宰厂2011年7-12月共27头,补贴标准为704元/头,补贴金额为19008元。华某签字。(3)华某帐户、农村信用社转帐支票存根、转帐业务凭证证实:2012年6月21日由李某转给华某15312元(无害化处理补贴)。2012年12月27日李某转给华某42240元。(4)华某某帐户情况、农村信用社进帐单证实:2012年6月21日收供销食品公司转帐12528元(猪无害化处理补贴)。(5)凤山县供销食品有限公司帐页合订本:证实上述供销食品公司资金进出情况。5、同伙韦某某给钱给被告人陆兵的证据材料 (1)陆兵向韦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帐户的短信证实:于2012年6月25日、2013年1月29日向韦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帐号。(2)陆兵的银行卡流水帐:证实陆兵的帐户资金进出情况。其中:2012年6月26日转存进10000元;2013年1月31日转存进12000元。(3)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取款凭条证实:2013年1月31日,由韦某某帐户(尾数为4415)转入陆兵帐户(尾数为8417)人民币12000元整。(4)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取款凭条证实:2012年6月26日,由韦某某帐户(尾数为4415)转入陆兵帐户(尾数为8417)人民币10000元整。6、陆兵伙同韦某某作伪证应对侦查的证据材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领取花名册证实:该份记载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发放给罗国劝、韦某、罗某、李某。经韦某某2013年4月8日在上注明:金额、头数全系虚列,没有实际履行。是按陆兵的要求于2013年4月2日制作。7、退赃情况:环江检察院暂扣押款专用票据证实:2013年4月12日扣押陆兵23500元。2013年7月8日扣押陆兵8610元(家属代缴)。凤山县检察院暂扣押款专用票据证实:2013年4月8日凤山县检察院扣押韦某某48080元。8、书证:砦牙乡水产畜牧兽医站出具的证明:证实自2008年以来,该站从未开具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清单。9、凤山县砦牙乡屠宰场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有华某某、罗某、陆兵签名)证实:据华某某供述,该屠宰场并无病害猪,上述均为虚假材料。(二)证人证言1、同伙韦某某证言:讯问笔录(2013/4/8/1:30-3:30)证实:我投资搞了两个屠宰场,一个是砦牙乡屠宰场,以我爱人的妹华某某的名义办的手续,一个是长洲乡屠宰场,以我爱人华某的名办的手续。我在2011年通过在商务局工作的朋友陆兵虚报了该年度的病猪补贴。砦牙屠宰场上半年虚报了27头,长洲屠宰场上半年虚报了33头。下半年也一样,全年共虚报了120头。手续都是陆兵帮忙办理的,所得补贴6万多元,因为当时是跟供销社一起报的,所以所得补贴是通过供销社帐户转到我爱人的户头和姨妹华某某的户头。第一次(上半年)的补贴是2012年6月份分别转到我爱人华某和姨妹华某某的户头,第二次补贴是下半年的,供销社于2013年元月份把两个屠宰场的补贴一起转到华某的户头。2012年收到第一次补贴后,通过我的农行帐户转给陆兵10000元,第二次补贴通过供销社转到我爱人帐户后,也转给陆兵12000元。还有一次是给现金1500元(都是100元面额)在凤山街上当场数给他的,具体时间地点现在不记得了。这些钱是他问我要的。讯问笔录(2013/4/8/17:09-18:13)另供述:我在2011年通过陆兵在闲聊中懂得了国家有病害猪无害化补贴,我老婆懂得这件事跟我讲我们的条件可以报一点补贴,但当时我讲不懂得怎么报。这样我跟陆兵提起这件事,陆兵就讲如果我要报的话就帮报了,之后陆兵就帮我操作病猪无害化补贴这件事。(供述虚报病猪头数、操作过程,后送钱给陆兵的数额,与上次询问笔录一样)。给陆兵的23500元钱,陆兵没有索取,因为这笔补贴款的手续是我和陆兵一起办理的,肯定要分一部分钱给他,所以得钱后就分一点给他,就将23500元分三次交给陆兵。另供述串供情况:(出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领取花名册》)2013年4月2日左右,我爱人华某知道病害猪无害化补贴被检察机关介入侦查以后,就打电话给陆兵讲起这件事。陆兵就跟我们讲找几个屠户来领取这个补贴款,这样我就按照上报凤山县商务局的数据制作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领取花名册》,然后交给我爱人华某去找名单上的屠户签字。当时是我和华某一起去的,因为名单上的屠户都是我们的亲戚,所以我们叫他们签字时说是为了应付检查,这样他们么就很爽快的答应并签字了。花名册上签字是那些屠户的亲笔签字。讯问笔录(2013/5/14/10:12-11:)证实:(你和陆兵虚报病害猪补贴是谁先提出来的)是陆兵先提出来的,具体时间记不得了,当时他散步经过我家附近,碰到我跟我聊天,聊天当中陆兵跟我提到病害猪无害化化补贴的事情,因为他知道我们家经营长洲乡、砦牙乡两个屠宰场,他就跟我说:“老哥,你家属在乡下经营有两个屠宰场,你可以报点病害猪无害化补贴的,现在国家有这个补贴。像市场服务中心、凤山食品公司都报了好多次病害猪补贴,也得了十几万补贴,你想报我可以帮你报啊,反正报得后你记得兄弟就行了。”这样我就说:“那你就帮我报了。”后来有一次陆兵到我家吃饭,吃饭当中陆兵又跟我提到病害猪无害化补贴这个事情,他说已经帮我把2011年上半年的病害猪补贴报上去了,但具体上报的相关数据、手续都是由陆兵自己操作办理的。到2012年元月份,陆兵又帮我报了2011年下半年的病害猪补赔,全部的上报手续也都是由陆兵自己操作的,因为我根本不懂得办理的手续。2011年全年报了120头,其中上半年、下半年各报60头,是以长洲乡、砦牙乡两个屠宰场的名义申请的,这些数据都是陆兵虚构的,数量都是他自己定的,上报手续也都是由他自己操作的。我们家经营的长洲乡、砦牙乡这两个屠宰场基本上没有什么病害猪,有的话屠户也自己处理掉了。2011年上半年的病害猪补贴款是2012年6月份得的,当时陆兵打电话通知我讲补贴的钱已经到供销食品公司的账户了,喊我叫我爱人华某拿她和她妹华某某的银行账户去办理转账手续,但我爱人到供销食品公司办手续时,他们讲还没有钱,后来通过陆兵协调后,陆兵打电话叫我去到供销食品公司办理转账手续才领到补贴款。2011年下半年病害猪的补贴款是2012年12月份得的,当时也是陆兵通知我,叫我爱人华某去到供销食品公司办理转账手续,但被告知没有钱,后来也是通过陆兵协调后,陆兵又叫我去到供销食品公司办理转账手续才领到补贴款。我们分两次一共领到70080元补贴款,其中策一次是2012年6月份,我通过我的农行账户(账号:6228********ff234415)转给陆兵10000元;第二次是今年的元月份,我也是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陆兵12000元,以上两次转账的手续都是我亲自去办理的,陆兵的账号是他本人通过短信提供给我的。还有一次是给现金1500元(都是100元面额),在凤山街上当场数给他的,具体时间、地点现在记不得了。(你给陆兵这些钱是你主动给的还是他问你要的)因为我认为是陆兵帮办理得这个补贴的,而且以前他也说过:“报得补贴后你记得兄弟就行了。”所以每次陆兵问我要钱时我就给他了。2、华某证言证实:我丈夫系韦某某。我在凤山县投资了两个屠宰场。一个是砦牙乡屠宰场,以我妹华某某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实际投资是我。一个是长洲乡屠宰场,以我的名义办理,由我侄女韦秀锦帮忙办理。屠宰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病害猪,都是屠户自己处理埋掉,但具体有没有、有多少头我不清楚。屠宰场办理、领取过病害猪无害化补贴,都是我爱人韦某某和陆兵一起商量办理的。2011年下半年陆兵找到我和韦某某讲我们县有病害猪无害化补贴这件事,我讲如果有这个事就让陆兵帮办理。之后一直是陆兵和韦某某商量办理病害猪无害化补贴事宜,具体过程我不清楚。2012年7月中旬,陆兵跟韦某某讲手续办得了,但钱还没有到帐。到2012年底的一天,陆兵打电话给韦某某讲钱到帐了。我问韦某某,韦某某才跟我讲这个钱是我们经营那两个屠宰场2011年病害猪的补贴,当时具体得多少钱我不知道。钱到我帐户上后,韦某某曾跟我讲办这个补贴是陆兵帮忙得的,要给一点钱给陆兵,我就把存折交给韦某某去领钱给陆兵,怎么给的我不清楚,好象给了陆兵两万多元钱。上报的病害猪的数据是假的,当时病害猪的数量我并没有核实过,所以我没有上报数据给商务局。直到2013年4月1日或2日这样,陆兵拿了一张《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领取花名册》交给韦某某,然后转交给去找名单上的屠户签字,我才知道病害猪的上报数据是2011年上半年砦牙屠宰场27头,长洲屠宰场33头。下半年的数据与上半年相同,全年共上报凤山县商务局120头病害猪。花名册是陆兵制作的,里面的屠户名字是我提供给陆兵,数据是陆兵填写的,这些数据都是虚假的。3、华某某证言证实:砦牙屠宰场执照上是我名字,实际上我是帮我姐夫韦某某看的,真正的老板是我姐夫,是他投资的。屠宰场是由他们(指屠户)自己拿猪来自己杀,我们只收12元的服务费。屠宰场发现的病猪一年有几头而已,有他们也不给卖。4、黄某证言证实:我爱人韦秀锦现工作主要是管理长洲乡屠宰场。我记得2009年开始我老婆和韦某某签订合同承包经营长洲乡屠宰场。该屠宰场原来2003年韦某某、罗国照两人出资兴建,后来他们调到凤山县工商局工作,就把屠宰场承包给我老婆做。我老婆承包没有得过什么政府的奖励、补贴的钱。是屠户自己去乡村收购猪来屠宰场屠宰,我们自己收屠宰费。屠户收购的猪回来以后屠宰场屠宰的时候出现病死时,经过兽医站检疫出来时,屠户会退回给收购的户主,由养猪的户主自己处理。这种情况近几年来很少见,每年几头而已。5、李某证言证实:我从事生猪屠宰生意,住凤山长洲乡百乐村百乐街上。今年4月的一天,韦某某、华某夫妇拿得一张表来给我签字。(出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领取花名册》,签的就是这张表。上面的数据不是真实的。韦某某、华某夫妇拿这张表来我家给我签字,并没有讲什么,因为平时我贩卖猪肉,经常有病死猪,我都是拿去丢了或者埋了,我以为签了这份表可能会得补贴,所以就签了。表上的金额我没有领取,我根本没有从韦某某夫妇手中得过什么补贴。6、韦某证言证实:我近几年从来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过病害猪无害化补贴,也没有领过补贴。如果屠宰生猪的过程中发现有病猪的,就退回给货主。屠宰后发现的工商所不给卖,我们就自己拿去掩埋。(出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领取花名册》),花名册中以我名字上报的病害猪的数据不是真实的,我从来没申请过病害猪补贴。这份花名册是韦某某、华某夫妇今年4月初拿到我家给我签字的,钱我没有领到。他来找我签字时说:“你先签字,如果办得补贴的话就给你一点。” 7、罗某证言证实:我从事屠宰生意。在屠宰生猪的过程中,平时如果在屠宰前发现有病猪的,就退回货主,屠宰后发现的能卖就卖,不能卖就掩埋或丢下河。2011年懂得国家有病害猪无害化补贴,曾跟韦某某提过要求其帮助办理补贴。但到现在为止我没有得到任何补贴。(出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领取花名册》),该花名册里罗某的字样是我签的,是今年4月初的一天签的,当时韦某某、华某夫妇来找我,拿花名册喊我先签字,并说拿到补贴款以后才拿来给我。8、韩某证言证实:我从事屠户工作,记得在2010年10月份这样,有过一头黄膘病的猪。我没有向政府部门申请过损失补贴,也从没有得过这方面的补贴。9、韩某某证言证实:我从事屠宰生意,我是自己到乡村购买生猪回来自己屠宰。长洲乡开办屠宰场后,我们就按照规定拿猪到屠宰场去屠宰。我一般都是选择好猪才购买的,一般少有死亡,不过也有购买生猪回来长达4-5天,猪不吃猪潲饿死的,这样工商所、兽医站来检查后,然后拿去火烧、埋掉。我从来没有得过病死生猪赔偿或补贴。从来没有听说过有病死猪什么补贴,和我一起当屠户的这些朋友也没有见他们得过病死猪的赔偿或补贴。10、龙某证言证实:我从2003年开始在砦牙乡街上做屠户,屠宰生猪就是在砦牙乡原韦某某开的屠宰场定点杀的。从事屠户至今,在2008年、2009年以前有几头病猪的情况,发现后都是退回老百姓处理。2008年以后因我们屠户组收购老百姓的猪就是养了几个月就卖,所以没有什么病猪的情况出现。我们这个屠户组,没有得过什么政府部门给的补贴、奖励,其他的屠户组我也没有听见他们讲得过什么奖励、补贴。11、黄某证言证实:我从1993年7月开始在长洲乡兽医站当站长至今。2009年以来至今,长洲乡在2010年6月发现韩中敢、杨杰有病猪,2010年10月份陆世忠有病猪,2010年11月份,黄建福有病猪,2010年12月韩某某有病猪。我们没有发现其他的病害猪了。从来病害猪的货主没有通过我们向上申请要什么补贴。12、牙某证言证实:我是砦牙乡兽医站站长。2008年以来,砦牙乡市场发现的病害猪数量很少,平均每月最多有一头这样,一般多是运输过程中中暑死亡的或天冷被冻死和饿死的猪。2009年以后这两三年我都没有发现有病害猪。2011年砦牙乡罗国劝、罗某申报病害猪的事我不懂,我们兽医站从来没有开具过活猪宰前检疫通知单或病害猪检疫通知单给他们。13、罗某证言证实:我是凤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监督所职责一是动物检疫、检疫监督,二是根据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委托对饲料、兽药的销售许可证进行行政审批的材料审查等。具体工作中包括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设施配置、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监管。无害化处理是由屠宰场完成,我们检疫人员在现场监督。处理后,我们检疫人员会填写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确认单。我们所由卢泰山作为信息员负责把无害化病害猪的数据通过动物卫生监督网的系统汇总上报数据。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国家有财政补贴,处理费用是每头80元。至于补贴给货主(猪主)的补贴是多少,怎么支付我不清楚。韦某某来办理长洲乡、砦牙乡两个屠宰场要办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和处理费用,要求我们动物卫生监督在鉴定报告上盖章,以便申报。还有凤山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张授远、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的欧某来要求我在鉴定报告上盖章。有些是凤山县商务局的陆兵带他们过来。我当时没有看到什么文件依据,因为平常大家熟悉,所没以没有考虑,当时没有对他们写的鉴定报告上的内容、数据进行核对,就直接帮他们在鉴定报告上盖了凤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先后出示2011年7月5日、7月7日、7月11日、2012年1月7日的四份《病害猪无害化鉴定和处理情况的报告》),这些报告不是动物卫生监督所制作的,都是欧某、韦某某、张授远、陆兵他们打好了报告拿来盖。(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陆兵的供述和辩解询问笔录证实:我于2009年调到凤山县经贸局(2012年7或8月改为工信局)市场贸易股,2010年11月底后任市场贸易股负责人,2012年3或4月任凤山县工信局信息安全股股长。凤水经贸局市场贸易股的工作职责有:家畜屠宰定点管理。我管理期间一般的程序是:屠宰场拿来1、屠宰月报表;2、无害化处理报表;3、补贴头数总报表这些材料,经过市场贸易股审查并连上报文一起拿给局长审批后盖公章,最后上报广西商务厅。需要的动物检疫证明材料,我办理时,都是根据各屠宰场的无害化处理月报表上的数据自己打印动物检疫材料,然后拿到凤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所长罗某直接盖章回来做申报材料。老股长邓贵波调走后,我来接管,实际真正是在2011年才接手病害猪补贴这项业务。当时由市管县改为省管县,报表上有些不一样,我在教他们做报表时知道了这些屠宰场在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时数量上确实存在虚假。通过长洲乡屠宰场和砦牙乡屠宰场的日常屠宰量来计算,这两个屠宰场每半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肯定没有到60头。各个屠宰场在我来之前也一直向商务部门申报病害猪的补贴和处理费用,后来申报的补贴都拨付下来,我尽管懂得定点屠宰场有虚假的情况出现,但是我想分管领导、局长他们肯定懂得这个情况,我不愿得罪人,当然不会口头、书面向分管领导、局长讲数量虚假这件事情。第一次当时是2011年7月中旬的一天傍晚,我走在河堤路上散步,当走韦某某家楼时碰到他,韦某某就在路边问我:你们那里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怎么申报领取我讲:这项业务原来是邓贵波股长管的,我才刚接手还不太熟,那我试帮你报报看。韦某某讲:过几天我再找你详谈。讲完他就走了。过了两三天的一个下午这样,韦某某叫我到他家(高天碧湖鱼庄)六楼吃饭,当时还有韦某某老婆也在场,在餐桌韦某某讲:陆老弟,我在长洲乡有个屠宰场,在砦牙乡还有个屠宰场,我想申报申请60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这个要麻烦你帮申报。我讲:你是否真的有这么多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韦某某讲:你帮我申请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如果得到补贴,我会给你几千元的。我讲:那你把申报资料拿来就帮你申报。韦某某讲:好,那我们就吃饭喝酒吧。到7月23日时,韦某某拿来了60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材料来给我,因为要等县里其他屠宰场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材料,所以直到8月3日我才邮寄给广西商务厅。第二次是在2012年1月初的一天,我在办公室上班,接到韦某某打来电话讲:陆老弟,我这里有60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料,望你能够继续申报补贴。我回话讲:那你就拿过来吧,等和其他的一起,我统一申报到商务厅。到了2012年1月10日至1月15日的一天早上,韦某某把60头病害猪无胃化处理补贴资料拿到我办公室来给我后就走了,他了没有讲什么。过后我把这些资料邮寄给了商务厅。韦某某申报的病害猪补贴长洲、砦牙这两个屠宰场每次长洲屠宰场申报33头,砦牙屠宰场申报27头。每次一起都是60头。为韦某某办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的相关材料过程中,韦某某给过钱给我。第一次是2012年6月20日这样,韦某某打电话来讲:原来我帮申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理补贴已经到户头了,陆老弟,你把你的账号、户名通过手机短信发过来给我。于是我就把在农行的工资卡银行账号发给韦某某。过两天这样,我到银行刷卡,才懂得韦某某给了10000元钱给我;第二次是2013年1月30日早上,韦某某打电话跟我讲:第二次补贴也到了,我准备转12000元钱给你。我讲:懂了。过一段时间,我的手机短信通知,我农行的工资卡银行账上转存了12000元。韦某某通过我签字才报得病害猪损失补贴的,我不签字给他,他也不得这个补贴资金。韦某某原先也讲过如果申报得钱,会给部分钱给我,后来财政部门把补贴资金拨付下来之后,我也知道这个钱拨到了,所以我想韦某某是基于这些原因给我这些钱。询问笔录(2013/4/11/20:36-4/12/0:26),该次笔录中,陆兵供述与韦某某商量虚报补贴的过程,与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所述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韦某某的高天碧湖酒楼吃饭时,还有工信局副局长罗某在场。另供述:2011年7月份在韦某某拿虚构的生猪屠宰报表和屠宰场病害猪统计表,还缺由动物检疫所开具的病害猪头数证明,陆兵凭着认识动物检疫所的人,让他们凭空开具了长洲乡屠宰场和砦牙乡屠宰场的病害猪头数证明,并重新凭空填写了生猪屠宰报表和屠宰场病害猪统计表以及编好商务局和财政局的联合上报文,把这些材料交给韦某某。2012年1月中旬时,韦某某像上一次一样上报下半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后还是陆兵凭空帮他把上报材料填列准备完备。这时供销食品公司也准备申报病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陆兵让欧某经理帮把韦某某填列的两家屠宰场一起上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韦某某制作了虚假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领取花名册》,其提供了表上病害猪处理头数和补贴数额由韦某某填写,签订的屠户名单,是韦某某和他老婆找人填写上去的。韦某某给过其三次钱。第一次是2012年6月26日韦某某打电话向其要了银行帐号,把10000元钱打入其在农行的工资卡。第二次是2012年8月份的一天,其因急事,在街上向韦某某借了1500元现金,但未写借条,至今没有还款。第三次是在2013年1月底,韦某某把12000元钱打入其在农行的工资卡。(通过查看单据材料)我第一次帮韦某某虚报了60头病害猪,韦某某冒领了27840元补贴款;第二次虚报了60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韦某某冒领了42240元补贴款,合计处理120头病害猪,韦领华申领了70080元补贴款。讯问笔录(2013/4/12/16:16-17:56),供述与前一致。讯问笔录(2013/5/6/16:35-17:55),证实:韦某某虚报120头病害猪补贴这个事,去韦某某家吃饭的那次,韦某某的爱人华某在场,也听见了。但申报手续的造假和办理都是韦某某跟我联系的。申报病害猪无害化补贴的手续中,不需要提供各屠宰场的无害化月报表。当时申报手续没有那么严格,只要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病害猪鉴定和处理情况报告》、《凤山县财政局和商务局的联合上报文》这四份材料即可。2013年4月8日笔录中提供的材料只是拿来给我们申核的,并不需要上报。真正上报到自治区商务局、财政厅的就是四份材料。(出示2011年下半年《病害猪鉴定和处理情况报告》)这份报告是我制作的,但应该是长洲乡和砦牙乡下半年60头的病害猪补贴数,只是我把长洲乡错打成金牙乡了。(六)鉴定结论市检院检验鉴定文书(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虚报病害猪财政补贴资金70080元,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间,同案犯韦名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陆兵22000元,财务事实存在。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合法,依法予以确认。二、受贿罪被告人陆兵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到凤山县供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虚报冒领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的情况。2011年8月和2012年1月,在该公司两次申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时,仍在该公司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并编写联合上报文,以致该公司共虚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322头,冒领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187328元。2012年1月春节前和2013年2月春节前,陆兵收受该公司经理欧某送给的红包共计2500元,2012年4月份非法收受该公司副经理何某送给价值2999元的联想牌电脑手机一台。实施犯罪行为后,被告人陆兵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对其调查询问时,即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陆兵主动退赔了人民币23500元,陆兵的亲属代为退赔了人民币861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所扣押的陆兵受贿所得的S2005手机。联想S2005A-H平板手机照片。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于2013年4月12日扣押陆兵的联想S2005A-H手机一台。(二)书证1、申报证据材料 (1)病害猪鉴定和处理情况的报告(凤山县动物卫生监督局出具给凤山县财政局)证实:2011年1月-6月期间,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在供销食品公司家畜定点屠宰厂商品猪实施屠宰检疫时发现有135头染疫猪。每次检出病猪后,执法人员均依法对染疫的病猪进行登记立案并进行无害化处理。(2)、凤山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形成的《凤山县屠宰环节病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2011年1月至6月证实: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申请135头补贴病害猪。砦牙乡屠宰厂申请27头补贴病害猪。长洲乡屠宰厂申请33头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500元,无害化处理标准为每头80元。(3)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证实,由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申请2011年1月-6月补贴头数135头。经过财政部门盖章。(4)凤山县商务局填写的《广西屠宰环节病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2011年1月至6月证实:凤山县供销食品有限公司申请33头补贴病害补贴。(5)凤山县财政局、商务局联合上报文件《关于申请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的请示》两份证实:凤山县供销食品有限公司申请135头。(6)凤山县商务局填写的《广西屠宰环节病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2011年7月,证实: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屠宰厂申请29头。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5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为80元每头。(7)凤山县商务局填写的《广西屠宰环节病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2011年8月至12月,证实:供销食品公司申请158头补贴。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为80元每头。(8)凤山县财政局、商务局联合上报文件《关于申请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的请示》两份,证实:凤山县2011年7至12月申请病害猪补贴247头。2、自治区拨款的材料证实:自治区财政厅桂财商(2012)59号《关于下达2011年7-12月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3、陆兵自行统计的凤山县供销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2011年1月至12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计算单证实:2011年1月-6月,病害猪损失补贴:135头×400元=54000元,无害化处理费:135头×64元=8640元;2011年7月:病害猪损失补贴:29头×400元=11600元,无害化处理费:29头×64元=1856元;2011年8月-12月:病害猪损失补贴:158头×640元=101120元,无害化处理费:158头×64元=10112元;2011年1月至12月,病害猪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322头,187328元。4、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有李某、罗某、陆兵签名)证实:据李某、欧某等人供述,该供销食品公司并无病害猪,上述均为虚假材料。5、收受贿赂 (1)联想S2005手机:书证:凤山县和众电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清单证实:S2005A-H平板电脑单价3800元。手机卡1张0元。支付方式为未收款。凤山县税务局发票(2012/12/31开具)证实:付款单位为惠农公司,收款单位为和众电脑公司。开具项目为“办公用品”,何某于2012年12月31日签字。合众公司销售清单(2013/4/20开具),证实客户为凤山县惠农公司,S2005A-H平板电脑单价3800元。手机卡1张0元。记载为2012年12月31日已付清。6、追赃情况:凤山县检察院暂扣押款专用票据(三P100):2013年4月9日扣押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278416元。(三)证人证言1、欧某证言:询问笔录(2013/4/9/8:25-10:50),证实:我自2009年任凤山县供销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生猪屠宰服务,收入除屠宰服务费外还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财政补贴。公司大约从2010年11月开始得补贴。我们是先写申请上报材料,然后把材料交到财政局和商务局,通过审核后才上报。是每半年向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无害化处理补贴。无害化处理数据是由出纳每月15号之前通过网络上报当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数据不是实际的数据,我们每个月除实际数据外,我还交代出纳多虚报一些病害猪数据。比如当天有2头病害猪,可多报1头左右。具体的病害猪数据我不是很清楚,但虚报的病害猪数据所得补助款是以周某、彭岗崴两位保管员名义签字取出来,实际上他们两人没有领取这笔钱。具体操作这个款项我不清楚,是由财务人员自己操作的。在申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过程中,我们没有要求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予关照,但是我们逢年过节都会送商务局的陆兵一些礼品,并且还给过他一个小红包,里面有500元现金。病害猪无害化补贴由县商务局管理,陆兵在商务局工作,2011年至2012年是他管理这一块工作,我们有求于他。这样没有办法,我们只能逢年过节送他一些东西,并且他经常在吃饭或者在KTV包厢娱乐的过程中,叫我们去买单。今年3月31日,我去屠宰场找检疫员杨旗要了十几份检疫处理通知单,由会计邵某在通知单上填写相关内容,第二天由韦廷文代签陈祥弟、杨旗的姓名,拿通知单找畜牧局监督所所长罗某盖章。当时我只是跟他说要完善台帐的手续,要补单。事实上在找杨旗要单子之前,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我们已经领到手过了,后来知道办案人员下来查这个事情,我们害怕事情败露就找杨旗拿单子填假数据完善手续,想把我们领到的补贴合法化。询问笔录(2013/4/10/15:26-17:36),证实:病害猪无害化补贴原按每头500元计补,2011年8月以后按800元每头计补。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的程序是每年分两次申报,7月份一次,第二年1月份一次。公司由会计统计数据,出纳填报损失数量汇总表和填写上报文(申请表)并盖好公章,我再拿去商务局找市场股的陆兵盖章,拿回来后我还到财政局找罗起泽副局长盖章。之后再把这些申报材料寄给自治区商务厅。我公司最初的两次去商务局盖章都是找陆兵,2012年以后我直接找邹某局长。陆兵曾经在半夜的时候打电话给我:欧经理,我现在在大富豪KTV唱歌,你过来帮我结帐。如果你不过来结帐,以后病害猪无害处理补贴我一头都不给你们。为了顺利拿到病害猪无害处理补贴,所以陆兵去酒店吃饭、大富豪KTV娱乐后叫我们去结帐时,我们都去结帐买单;有一次是陆兵以我名义直接在大富豪签单的,我们也结帐了,消费金额大概在600元这样,当时我发现这个问题后就跟大富豪酒家的前台讲不能给他这样处理,否则我不结帐付款。除这次外,我记得还帮陆兵在大富豪KTV消费结帐三次以上,每次都是800元以上。另外,2012年1月春节前,我送给陆兵一个红包,用牛皮纸信封装有2000元(人民币现金,100元的面值)给他;2003年2月初春节前的一天,我叫他过来,后他开一部小型越野车到我们公司大院内,在他的车内我送给他一个装有500元的牛皮纸信封(人民币现金,100元的面值)。这两次给钱我是从公司出纳员李某那里直接领现金出来付给陆兵的。还有就是2011年的什么时间,陆兵到南宁的广西商务厅办事,他要我跟去,这次我帮他付了油费、过路费、住宿费,另外还购买了两条蓝龙烟。2、何某证言:证实我是凤山县供销社惠农公司副经理、化肥公司经理。惠农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商务部门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这是2010年商务部门搞的,经商务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乡村店由中央定额补助6000元。惠农公司在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于2012年时向陆兵借过8万元钱,过后我们给了陆兵一些资金占用费给他。不到一年时间,我们就还钱给陆兵了。2012年时,陆兵跟我们凤山县惠农公司要了一台电脑。2012年4-5月份的一天,陆兵打电话给我讲:哥子,我们局里面办公电脑坏了,现在没有电脑用了,希望能帮解决一台式电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吧?我就跟他讲:那就到我们公司经常购买办公用品的和众电脑拿不高于4000元的电脑去用吧,货款由我们公司负责。陆兵什么时候拿走电脑的,我并不懂。后面不懂多久和众电脑店的员工打电话催我结帐,我才懂得陆兵拿了一台38**元的电脑。因为陆兵是工信局拿商务公章的人,我们的很多表格需要他帮盖章,另一方面是陆兵借钱给我们公司过难关,为了以后工作更顺利,我们就帮他支付了这台电脑的货款。3、田某证言:证实我兼职帮凤山县和众电脑城做销售工作。我认识凤山县工信局(商务局)的工作人员陆兵。2012年上半年一天,陆兵在和众电脑城赊帐购买过价值约3000多元的一台联想S-2005A电脑手机,当时销售员是我。当时陆兵并没有在销售单上签字,只是对我讲以后会来处理的。经我回忆,最后结帐当时我本人不在店里,听其他店员讲是凤山县惠农公司的一个人拿现金来结帐后就走了,具体是哪个人不知道。4、李某证言:证实凤山县供销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办理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公司正常是由屠宰场提供数据给会计,会计转给其数据通过网络的病猪无害化处理软件上报,以前由商务局上报,屠宰场转给供销社后,头几个月由邵某会计上报,后来由其专门负责录入数据上报。上报的数据是由会计和欧某掌握,上报的数据都是经过领导同意的,但上其上报的数据是否跟屠户拿来检疫处理通知单的数据一样其不清楚。核实数据是在公司领导和会计环节负责,是否核实过其不清楚。2011年公司领导欧某给其一个总数是200多头叫其列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第二年后叫其按照每年递增4%列表。(出示凤山县供销食品有限公司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发放表三份)表示该三张发放表其未见过,出纳栏的李某字样不是其本人所签。所列的发放给周某、彭某的三笔款其没有付过。5、邵某证言,:(于多次掩饰、隐瞒拒绝真实回答后,面对提问沉默过后回答)证实公司与周某、彭某签订的《生猪收购承包协议书》是假的,与周某、彭某所谓的“承包”有关的《检疫处理通知单》也是假的,是公司经理欧某去跟凤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人要来的。提出做虚假合同的是欧某,我参与了自己的意见。《生猪收购承包协议书》是我起草的,签名是欧某去办。因为原先已经多报病害猪数量和多申请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而且专项已经用于基建工程等项目了,公司没有钱,为了完善手续,所以就补搞这个假的承包合同。在申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多报病害猪数量和多申请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的情况,至于多报多少数量和金额,我不清楚,李某比较清楚。多报或申报虚假的病害猪数量和多申请补贴资金,应该也是欧某提出来,由出纳李某具体经手在网络电脑上的《商务部生猪屠宰无害化处理系统》申报和办理各种上报书面手续材料,过后欧某找我商量怎么完善手续和进行帐务处理,我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供销食品公司除了与周某、彭某签订的《生猪收购承包协议书》是假的之外,其他虚假申报据我所知是没有了。通过周某、彭某签订虚假的《生猪收购承包协议书》和取得虚假的《检疫处理通知单》,供销食品公司先后总共报了大概700头左右的病害猪,具体以单据反映的数字为准。供销公司以周某、彭某承包的名义,多报冒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是原先已经通过网络系统上报了的,书面材料和手续是后来补报的,书面材料和手续上的签名是经理经手办理的,是不是周某、彭某的本人真笔签名我不懂。(出示《凤山县供销食品有限公司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发放表》三张,均有周某、袁某二人签名及欧某、邵某、李某签名)这三张合计总共病害猪449头,金额共计278416.00元)。对,根据发放表统计结果就是这样。财政部门已拨到供销食品公司帐户上,主要用于焚烧炉、沼气池等基建上期及无害化处理补贴发放上。虚假申报的病害猪449头,在屠宰收费台帐上没有相应在的记录,因为这是虚报的,是假的。6、彭某证言,证实:(在做出表示领得过无害化补贴几千元,具体要看单据才言,经盘问)我在供销食品有限公司这几年来,我们在屠宰过程中确实也发现病害猪过,畜牧局也开单给生猪老板,但最后生猪老板是否领得无害化补贴我不清楚。我和周某从来没有在单位领取得病害猪无害化补贴过,我和周某收购的猪也很少出现病害猪。我们与单位签订的生锈收购承包协议书是单位拟好后拿给我和周某签字的。虽然我和周某也收购,但实际收购得很少,我们也没有必要与单位签订这份合同。这是欧某拿给我们签的,合同上签订的场地租赁费12万元欧某说他自己处理,不用我们支付,所以我们就签订这份合同。7、周某证言,证实:我和彭某始终没有承包过凤山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屠宰场。我们与食品公司签订的一份年缴12万元租金的协议书,但没有真正执行。(出示《生猪收购承包协议书》)也协议书是假的,真正的签名时间是2013年3月份这样,当时是彭某拿来给我签的,而表上写的签名日期是2011年1月1日,签名时间不对。(出示其与彭某分别于2012年4月20日和2012年7月30日向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的两份〈申请书〉),内容是假的,因为我和彭某既不是货主,也没有处理过那么多的病害猪,但是公司领导要我们签,我们不好违抗,只好签名。(出示〈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发放表〉)这三份表的内容是假的。8、罗某证言,证实:我是凤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监督所职责一是动物检疫、检疫监督,二是根据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委托对饲料、兽药的销售许可证进行行政审批的材料审查等。具体工作中包括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设施配置、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监管。无害化处理是由屠宰场完成,我们检疫人员在现场监督。处理后,我们检疫人员会填写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确认单。我们所由卢泰山作为信息员负责把无害化病害猪的数据通过动物卫生监督网的系统汇总上报数据。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国家有财政补贴,处理费用是每头80元。至于补贴给货主(猪主)的补贴是多少,怎么支付我不清楚。韦某某来办理长洲乡、砦牙乡两个屠宰场要办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和处理费用,要求我们动物卫生监督在鉴定报告上盖章,以便申报。还有凤山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张授远、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的欧某来要求我在鉴定报告上盖章。有些是凤山县商务局的陆兵带他们过来。我当时没有看到什么文件依据,因为平常大家熟悉,所没以没有考虑,当时没有对他们写的鉴定报告上的内容、数据进行核对,就直接帮他们在鉴定报告上盖了凤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先后出示2011年7月5日、7月7日、7月11日、2012年1月7日的四份《病害猪无害化鉴定和处理情况的报告》),这些报告不是动物卫生监督所制作的,都是欧某、韦某某、张授远、陆兵他们打好了报告拿来盖。(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陆兵供述和辩解询问笔录(2013/4/11/20:36-4/12/0:26,),供述:凤山县供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欧某共三次送给我2500元的红包:第一次是在2011年4月份一天,欧某打电话给我,在他们公司办公楼下停车场的一排车子旁边,他送给我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红包:第二次是2012年1月份春节前的一天,也是欧某打电话给我,在他们公司办公楼下停车场的一排车子旁边,他送给我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红包;第三次是2012年9月份中秋节前的一天,欧某打电话给我,我开一辆越野车到他们公司办公楼下停车场里,在车内他送给我一个装有500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他们的副总经理何某还叫我自己到凤山县合众电脑城选购了一台价值2999元的联想电脑手机,价款由何某支付。此外,就是过年过节时给些礼品和帮结了几次吃饭费用。因工作原因,我知道他们公司在虚报冒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我估计他们公司领导是为了堵我的嘴不讲出去而给我财物。(通过查看单据材料)我共两次帮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在上报材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上签名盖章,该公司共上报了322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申领了187328元补贴款。讯问笔录(2013/5/6/16:35-17:55,证实:(出示《凤山县供销食品有限公司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发放花名册》(2011年7月至12月))这份表是供销食品公司制作的,表中的金牙乡屠宰厂应该是长洲乡屠宰厂才对。可能是我制作的《病害猪鉴定和处理情况报告》、《凤山县财政局和商务局的联合上报文》把长洲乡错打成金牙乡,所以他们列单时也跟着列错了。讯问笔录(2013/6/17/15:56-17:36,证实:(出示凤山县和众电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清单,销售日期:2012年4月20日,客户:凤山县惠农公司,商品名称:1、平板电脑,单价3800元,金额3800元;2、SONY金士顿卡8G,单价0元,金额0元。)这就是我原来所讲的那台联想电脑手机,但是价格不是我当时在和众电脑店所见的价格,当时我见到这台电脑手机的价格标签是2999元,现在变成3800元了,我就不懂中间是怎么回事了。(出示1、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2、凤山县和众电脑公司销售清单客户联)这说明了凤山县惠农公司是按3800元价格,帮我支付这台联想电脑手机,只是价格为什么从2999元变成了3800元,这个我不懂。我原讲是喊供销食品公司帮支付,凤山县惠农公司是凤山供销食品公司投资开办的一个分公司,可能是供销食品公司要求惠农公司帮出这笔钱吧。其他证据有:(一)书证1、陆兵身份情况:(1)户籍证明:证实陆兵的身份情况,与上述认定一致。(2)凤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证实陆兵于2008年6月调入凤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原经贸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干部身份,管理岗位9级。2011年至2012年2月底为市场贸易股负责人,2012年任为信息安全股股长。(3)凤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凤工信字(2012)9号《关于韦仕平等同志任职的通知》,陆兵被任命为信息安全股股长。(4)聘用合同书,证实陆兵系被凤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聘用。2、凤山工信局性质的证据:(1)凤山县人民政府文件凤政办发(2004)152号《关于印发凤山县经济贸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凤政办发(2011)147号《关于印发凤山县经济贸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1年9月26日下发):证实凤山工信局的前身为经济贸易局,2011年增挂商务局牌子,(2012年改为工信局),为凤山县政府工作部门。下设有市场贸易股,2011年改为市场商贸股。市场商贸股的职责有: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设有行政编制。(2)凤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凤山县企业局中心企业服务中心的性质的文件:为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3、政策性文件(由凤山县工信局、商务局提供)证实陆兵在本案中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 (1)财政部财建(2007)608号《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录: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2)财政部、商务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摘录:第五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第十三条: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第十四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3)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2012年12月27日下发),证实:根据桂财企(2008)12号文件要求,各地申报病害猪无害化补贴资金每半年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商务厅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各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企业、货主填报的申报材料,及时将补贴拨付企业或货主。(4)河池市财政局、商务局的河商联发(2012)5号文(2012年12月31日发文)、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的桂商秩发(2012)44号文(2012年12月7日发文):4、被告人陆兵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陆兵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在接受询问时均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立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三)证人证言1、罗某证言,证实:我是凤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监督所职责一是动物检疫、检疫监督,二是根据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委托对饲料、兽药的销售许可证进行行政审批的材料审查等。具体工作中包括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设施配置、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监管。无害化处理是由屠宰场完成,我们检疫人员在现场监督。处理后,我们检疫人员会填写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确认单。我们所由卢泰山作为信息员负责把无害化病害猪的数据通过动物卫生监督网的系统汇总上报数据。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国家有财政补贴,处理费用是每头80元。至于补贴给货主(猪主)的补贴是多少,怎么支付我不清楚。韦某某来办理长洲乡、砦牙乡两个屠宰场要办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和处理费用,要求我们动物卫生监督在鉴定报告上盖章,以便申报。还有凤山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张授远、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的欧某来要求我在鉴定报告上盖章。有些是凤山县商务局的陆兵带他们过来。我当时没有看到什么文件依据,因为平常大家熟悉,所没以没有考虑,当时没有对他们写的鉴定报告上的内容、数据进行核对,就直接帮他们在鉴定报告上盖了凤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先后出示2011年7月5日、7月7日、7月11日、2012年1月7日的四份《病害猪无害化鉴定和处理情况的报告》),这些报告不是动物卫生监督所制作的,都是欧某、韦某某、张授远、陆兵他们打好了报告拿来盖。2、金某证言,证实:我于2007年1月至2011年7月任凤山县经贸局局长,2011年6月调走,2011年8月在凤山县政协外事委员会任主任。任经贸局长时,凤山县的商务工作主要是由凤山县经贸局的市场贸易股来实现管理的。市场贸易股有陆兵等人。陆兵从2010年在原股长邓贵波调走后主要负责。市场贸易股开展工作,在屠宰方面,主要是通过日常工作检查、屠宰量的核查、以及无害化处理管理、补贴款的申报来开展的。凤山县主要有长洲、砦牙、食品、金牙屠宰场等这几个屠宰场。我在经贸局时,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补贴,先是由屠宰场报屠户和病害猪数量给我们局的市场贸易股,经审核后报给县财政局核实,后形成联合上报文,向财政厅申请补贴款的下拨。任局长期间,长洲、砦牙、食品、金牙屠宰场都报过无害化处理补贴款。3、邹某证言,证实:我2011年6月任县经贸局局长(2012年3月更名为工信局),现任凤山县工信局局长,兼任商务局局长。凤山县的商务工作,因为工信局还和商务局和在一起,主要是在凤山县工信局的市场商贸股来管理实现,包括屠宰场管理。我刚到任时股内有陆兵等人。2012年3月后我调罗起云来负责,陆兵协助罗起云工作。2012年9月任命陆兵为信息安全股股长,同时陆兵主要还是要配合罗起云做市场商贸股工作。凤山县的屠宰场懂得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但是数量少,具体数量是多少我不知道。陆兵没有拿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表和上报文来给我签过字,我认为陆兵是经过分管领导了,并且无害化处理材料已上报得款了,所以我过后没有亲自过问。4、罗某证言,证实:我现任凤山县工信局副局长。2010年至2012年分管市场贸易股。从2010年9月份开始是由陆兵具体负责贸易股的工作,至2012年2月份交由他人负责。市场贸易股具体工作包括生畜屠宰及无害化处理方面的工作。我做为分管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领导主要是跟市场贸易股到各屠宰场做日常业务检查。在申报无害化处理补贴款的业务过程中我本人没有具体做什么工作,因为涉及到资金,主要由局长直接签字审批的。上报得无害化补贴款的有供销社屠宰场、有长洲和砦牙乡的屠宰场都有,我通过局出纳讲后,才懂得这几个屠宰场各报得几十万元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款。但是据我所知这些屠宰场应该没有这么多数量的病害猪。我懂得陆兵申报的病害猪数量有水份有问题,但他上报时也没有和我商量。(出示《2011年1月-6月凤山县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上有罗某签名)这张表我都没有见过,上面的签名“罗某”不是我本人签写的。虽然作为分管领导,但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资金方面的审批副职领导签字权是没有的,只有局长才有。5、罗某某证言,证实:我从1997年5月开始在凤山县经贸局、2012年后改为工信局任出纳至今。2010年至2012年,局里市场贸易股是陆兵做股长,其他人员不清楚。6、劳某某言,证实;我是凤山县财政局经建股副股长。经建股的工作有中央投资项目资金,包括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凤山县财政局上报病害猪无害化材料都是由凤山县商务局提供的,财政局只是在联合上报文上签字盖章。商务局是主管屠宰单位,我们没有时间和办法核实。我参加经办过2011年那次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上报工作,是凤山县商务局的陆兵和凤山县供销食品公司的一个青年人来办,后来得22万元。7、李某证言,证实:我是凤山县财政局企业股股长。上报病害猪无害化补贴按要求是商务局和财政局联系以文件的形式上报自治区。但历来文件都是商务局起草,打印后拿来财政局盖章。因为这个手续和程序包括数据的审核(即数据的真实性)都是由商务局来反关的。8、杨某证言,证实:我于1997年至2013年在凤山县财政局工作,任副局长期间,分管经济建设股等。分管一段时间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工作。这种财政补贴资金,我们财政局只提供上报文,由业主(县供销社)提供上服有关材料。(出示凤山县屠宰环节病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2011年1-6月)我没有见过这张表。表上的“杨某”也不是我本人亲笔签名。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合法,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韦某某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达70080元,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为5499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兵作为凤山县经济贸易局市场贸易股的负责人,职责上负有审核凤山县行政区域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统计、审核的职责,被告人陆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当同案犯韦某某提出犯意时,被告人陆兵即与应予,之后双方进行合谋决定采取虚报方式共同实施骗取公共财物,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同伙韦某某提供虚报病害猪的数据,被告人陆兵进行策划并具体实施,表现在对于虚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病害猪鉴定和处理情况报告》、《凤山县财政局和商务局的联合上报文》这四份材料均是被告人陆兵亲自实施,采取虚报手段非法骗取病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获得财政补贴的资金后,由韦某某确定分配比例,双方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相互作用,缺一不可,地位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同伙韦某某提出犯意,获款后由其确定分配赃款的比例,且其又获得赃款的大部分,故应认定其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陆兵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陆兵既犯贪污罪,又犯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陆兵及其辩护人韦建东、韦庆礼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对指控其犯贪污罪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被告人陆兵与同伙韦某某并没有事前预谋和对利益的分配达成合意,而且报得该项的补贴还需要很多单位的配合,层层上报才得到,得到补贴款项后,利益分配完全由韦某某确定,被告人陆兵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得到好处费,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合符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陆兵作为凤山县经济贸易局市场贸易股的负责人,职责上负有审核凤山县行政区域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统计、审核的职责,被告人陆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当同案犯韦某某提出犯意时,被告人陆兵即与应予,之后双方进行合谋决定采取虚报方式共同实施骗取公共财物,被告人陆兵与同伙韦某某两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陆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手段非法骗取病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被告人陆兵与同伙对获得财政补贴的资金后的利益分配未达成合意,但此并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该行为有被告人自己及同伙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书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期间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兵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兵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陆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陆兵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联想S2005A-H平板电脑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被告人陆兵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211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欧江平审判员:欧彦崔人民陪审员:莫雄韬

书记员:李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