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陈小冬、杨林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南刑初字第003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贪污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冬,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阜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股股长,住安徽省阜南县。2012年8月4日因涉嫌贪污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经该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准,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潘勇,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林,男,1960年8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阜南县人才基地职业培训学校校长、阜阳市长城驾校校长,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市颍州区第四届(本届)人大代表,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贪污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文侠,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志成,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阜南县人才基地培训学校负责人,住安徽省阜南县。2012年4月26日因涉嫌贪污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董阔,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昊,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红,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阜南县人才基地培训学校职工,住安徽省阜南县。2012年5月3日因涉嫌贪污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29日经该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文峰,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崔辉群,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2)第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冬、杨林、刘志成、孙红犯贪污罪,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1月14日该院以南检刑变诉(2012)347-1号起诉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冬及其辩护人刘准、潘勇,被告人杨林及其辩护人韩应征、高文侠,被告人刘志成及其辩护人董阔,被告人孙红及其辩护人王文峰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12月26日,该院以已补充侦查完毕为由,向本院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同年3月14日该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再次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4月11日,该院以已补充侦查完毕为由,向本院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12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陈小冬的辩护人刘准以检察机关正在对被告人陈小冬检举他人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该调查结果决定陈小冬是否构成立功,且影响其量刑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1月31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2月22日,该辩护人刘准以延期审理期限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年2月25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小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其被检察院刑讯逼供,几天几夜不让其睡觉,其不是共同贪污,也不知道他们上报的学员信息是假的。其只得到刘志成送给其的4万元和5700元,没有得到18.2万元。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冬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陈小冬收受45700元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并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其当庭自愿认罪;2、积极退赃,案发后退出赃款9万元;3、无前科,平时表现较好;4、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自己走上犯罪道路悔恨不已;5、身患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年迈的母亲由其赡养。被告人杨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其在颍上检察院的问话笔录是被刑讯逼供说的假话,其没有贪污,也没有和陈小冬共同贪污;2009年以后,人才培训学校都是其外甥刘志成在管理,其不知道学校造假。其对48000元的事实认罪。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杨林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贪污罪的主体,应认定为诈骗罪;2、杨林对2008年虚报补助款48000元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诈骗罪;3、其已自愿退赃款55万元;4、2009年以后,杨林到阜阳组建长城驾校,人才学校由刘志成经营和管理,发生的犯罪行为与杨林无关。被告人刘志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其没有分到钱,杨林让其给陈小冬送的5万元说是买挖掘机的钱。其辩护人认为:指控刘志成某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孙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红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孙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2、认罪态度较好,构成自首;3、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4、杨林已退出全部赃款;5、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安徽省为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农民创业就业能力,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并设立专项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受训农民的学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阜南县成立了阳光工程领导小组、阳光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阳光办)、阜南县新型农民培训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办),并制定了相关培训实施方案和补贴标准。2008年以来,阜南县人才学校先后被批准为阜南县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和阜南县新型农民培训基地之一,并作为乙方与甲方阜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了《安徽省农民工培训项目合同书》,另作为乙方与甲方阜南县阳光办、阜南县农业委员会等部门签订了《阜南县阳光工程项目合同书》、《阳光工程目标责任书》。双方约定乙方承担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任务,协助项目实施,甲方负责对项目评估和验收,在培训期间到现场查看培训开班情况,核实学员身份,检查台账等。补助资金实行报账制,项目实施结束后,乙方凭项目合同书、培训台账、收费凭证等有关资料到县财政部门申报领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2005年至案发前,被告人陈小冬任阜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股副股长,主持工作,负责全县农民工培训的审查和监督工作。2006年6月,被告人杨林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成立阜南县人才基地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人才学校),并担任该校校长,负责该校全面工作。2008年,被告人刘志成到该校工作,自2009年开始参与该校的日常管理工作。2007年,被告人孙红受聘于该校负责照相、打字、复印等文秘工作。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小冬、杨林、刘志成、孙红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参与虚报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助资金共582060元。其中被告人陈小冬共参与虚报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款431100元,分得补偿款18.8万元。被告人杨林共参与虚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助款150960元;参与虚报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款413400元;合计564360元。被告人刘志成共参与虚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助款150960元;参与虚报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款431100元;合计582060元。被告人孙红为虚报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助资金提供相应帮助,但未参与分赃。2008年,阜南县人才学校校长杨林与其外甥刘志成利用人才学校位于阜南县交警队旁边的便利位置条件,以给考摩托车驾照的人员免费练车为由,收集考摩托车驾照的人员信息,用于充当阳光工程学员(摩托车驾照为D证,不符合补贴范围),虚报阳光工程专项补助款。共虚报阳光工程学员148人(其中农用车专业88人,每人300元;汽车专业60人,每人360元),共虚报阳光工程专项补助资金48000元。2009年,被告人杨林到阜阳市组建长城驾校,便将人才学校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由被告人刘志成负责,其仍担任人才学校校长。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志成仍以给考摩托车驾照的人员免费练车为由,收集考摩托车驾照的人员信息,并安排被告人孙红参与收集人员信息,指使孙红用电脑PS图片软件修改程序将学员信息进行修改(将准驾车型D证改为C4证)。被告人孙红明知虚假学员信息系用来申报国家补助资金,仍帮助制作、填写虚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学员登记卡、农民工职业技能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在征得被告人杨林的同意下,被告人刘志成向阜南县阳光办和社会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报送台账等书面材料,申报阳光工程和农民工技能培训专项补助资金。2009年度,阜南县人才学校共向阜南县阳光办、阜南县农业委员会申报虚假的阳光工程学员241人,每人补助360元,计款86760元;2010年度该校共申报虚假的阳光工程学员54人,每人补助300元,计款16200元。2009年至2010年度,该校共虚报骗取阳光工程补助资金102960元。被告人陈小冬在对该校农民工技能培训进行例行点名及检查时,发现该校存在虚报学员信息的情况,即告知被告人杨林。被告人杨林知道虚报事实被发现后,遂与被告人陈小冬商量,让陈小冬对该校虚报培训学员之事予以关照,并允诺在补助资金拨款后分给陈小冬一定数额的补助款。被告人陈小冬遂依照约定对该校虚报培训学员骗取国家补助款之事放弃审查监督职责,并帮助其上报。2009年度,该校共申报虚假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758人,每人补助300元,计款227400元;2010年度,该校共申报虚假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372人,每人补助500元,计款186000元。2009年至2010年度,该校合计虚报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款413400元。被告人杨林获得补助款后,于2009年至2011年初分四次由其本人或安排刘志成将18.2万元交给被告人陈小冬,余款被杨林及刘志成占有。2009年年底,被告人刘志成、陈小冬与阜南县富源职业学校负责人丁某(另案)共同计议,将人才学校收集的虚假学员信息拿出一部分到富源职业培训学校用于申报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丁某于2010年年初将从人才学校拿的农民工职业技能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作为富源学校所培训的学员向社保局申报补助资金,被告人陈小冬在审批中提供帮助,共从阜南县富源职业培训学校虚报59人,每人300元,计款17700元。补贴资金拨款后,被告人陈小冬分得6000元,丁某分得2000元,余款9700元被刘志成占为己有。另查明:被告人陈小冬向阜南县人民检察院退款9万元;被告人杨林向阜南县人民检察院退款55万元;被告人刘志成向本院退款9700元。上述事实的认定,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丁某证言证实:2009年年底,县劳动局开会讲2010年培训可以开始了,会后人才学校校长刘志成问其学校准备申报多少人,其讲这一期准备申报126人,刘志成讲他们学校学习的人多,把他们学校的学员资料拿一部分到其富源学校报,其就同意了。后来刘志成拿来300名学员资料让其以富源学校的名义上报,其就把426名学员资料一块报到县劳动局。开班的时候,只有其学校的人报到,刘志成的学员都没来,后来劳动局人员赵某1、王某、张某1到其学校实际点名114人。其与刘志成一块找到陈小冬,陈小冬讲给我们报185人,其中人才培训学校59人。2010年7月份报账的时候,其就填了185人的报账单去报账,财政局审核掉84人,后来只给拨款101人。到了下半年,刘志成与其说他都讲好了,把审核掉的84人都给补上。其就填了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其只填写了申报单位和申报资金,其他的都没填,就交给了陈小冬。后来钱就批下来了,其去农行取了16000元给刘志成,其得了1700元。2、证人谢某1证言证实:2005年以来,其一直是阜南县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人才学校是在2007年初经过省农委批准的阳光工程培训基地,人才基地职业培训学校的法人和校长是杨林,但该校自2009年以来刘志成联系工作多些,一些资料由刘志成报送。人才基地职业培训学校进行阳光工程培训,主要有汽车驾驶、汽车维修、农用车驾驶、焊工、挖掘机、叉车、铲车、摩托车维修等专业。按照规定汽车驾驶和农用车驾驶不包括摩托车驾驶。汽车驾驶补贴360元,农用车驾驶补贴300元,摩托车驾驶不给补助。阳光工程对汽车驾驶和农用车驾驶培训时间有要求,农用车培训时间30天至60天,汽车驾驶培训时间要求3个月以上。培训达不到培训时间要求的,不给予补贴。人才学校如果要申报阳光工程补贴,需要具备培训基地的资格,并与县农委签订培训合同和承诺书,然后学校按照培训名额实施培训,我们进行监督,学校准备培训档案,经审核合格后申报补助。是杨林代表人才学校与农委签订的培训合同。3、证人邵某证言证实:刘志成带其去支取过钱。2009年12月29日人才基地培训学校的现金支票支取188800元的现金支票空白处其名字是其签的,另一处其名字是刘志成签的。2010年1月29日才基地培训学校的现金支票支取158500元的支票签名不是其签的,看字体是刘志成签的字。2009年12月29日钱取出后刘志成带其一起去还账,2010年1月29日取的钱其不知道情况。4、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后,刘志成让其到阜南县人才基地职业培训学校帮忙,每月给其七八百元钱。期间,其到银行取过两次钱。第一次其自己去取了1万多元钱,是学校发工资用,回来交给刘志成了。第二次是其和刘志成一块去信用社取二三十万元,钱是刘志成拎走的。18180元的支票是其支取的,但支票背面签名及身份证号码都不是其写的。239000元的支票是其和刘志成一块支取的,但背面签名及身份证号码不是其写的,经其辨认笔迹是刘志成的。5、证人冷某1证言证实:2006年初,其和杨林共同成立阜南县公交汽车陪驾公司,其出资50万元。2009年9月份,其撤资时杨林给其50万元。2008年人才基地学校阳光工程学员登记卡上面的章是其与杨林办陪驾公司时刻的章,2007年后都在杨林处保管,不清楚其私章为何会盖在学员登记卡上面。人才基地培训学校法人是杨林。2008年8月1日杨林到阜阳办长城驾校,人才学校交给刘志成管理了。6、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杨林让其到人才基地培训学校帮忙,2010年底就不干了。其负责培训农用三轮车和三轮摩托车驾驶员,三轮摩托车不进行培训,凭练车单免费为他们练车。练车单都是在复印室开的,基本都是孙红开的。在开练车单时向学员收取两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学员没有带照片的,孙红也负责为他们照相,二轮摩托车不进行培训。复印室收取学员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农委的阳光工程和人社局的农民工技能培训。2008年杨林在阜阳办驾校忙,2009年杨林就将人才学校交给刘志成管理了。7、证人顾某1证言证实:其在人才学校培训农民工期间,负责训练D证的学员和C4证的学员、叉车学员。C4证就是三轮汽车,当天练会就可以参加交警队组织的考试,发证时间约要1个月时间。D证驾驶员考试先到交警队车管所缴费报名,然后到人才学校打印室开一张练车单,为他们提供免费练车。练车单都是在复印室开,2009年7月1日之前孙红生小孩在家休息,2009年7月1日之后基本上都是孙红开的。打印室收集学员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学员没有带照片,孙红也负责为他们照相。收集学员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是用于农委的阳光工程和人社局的农民工技能培训。刘志成安排我们填写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学员登记表,其填写的具体数字说不上来。2008年至2009年7月1日杨林是学校负责人,其也帮忙填写过,应该是杨林安排的。2009年7月1日以后刘志成负责管理,刘志成自称校长,都是刘志成负责报送学员台账和资料,其工资都是刘志成发,每月900元钱。2010年农民工职业培训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的身份信息和照片都是其的,但其没有C1驾驶证,也不是农民。刘志成让我们提供至少5个人的信息开班,待钱下来让我们旅游,其当时把其和妻子李某3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刘志成,实际上我们没有参加培训,也不是农民。8、证人储某1证言证实:驾驶证D证和C4证由车管所组织考试,因车管所考试场地不够用,就借用人才培训基地学校的培训场地进行桩考,人才学校校长杨林和其说过他们学校负责对农民工培训的工作,可以为办理D证和C4证的学员进行免费练车,我们也和报考D证和C4证学员说过可以先去人才基地培训学校练车。9、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2007年其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在阜南很好找活,也很赚钱,就想再买一台挖掘机,由于其手头资金不足,就与陈小冬夫妻商议,由他们出资购买挖掘机,其负责经营,盈利对半分。同年8月份,我们就合伙购买了一台日立60牌挖掘机,挖掘机总价款30多万元,由陈小冬夫妻支付10万元首付,剩余款按月还贷。由于竞争激烈,经营不到一年时间,就将这台挖掘机出售给了杨林,三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因为10万元首付都是陈小冬给的,所以合同约定8万元都给了陈小冬。签协议时杨林没有给钱。10、纪某、冯想、田某、张快乐、张某2、吕某、张某3、聂某、张俊荣、孙士湾、杨某、张某4、李某4、谷某1、孙永付、温某、冷某2、冷某3、冷某4、谷某2、张某5、孙某3滚、张某6、张某7、张某8、杜某、李某5、赵某2、代立朝、张东桥证言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学员登记卡证实: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个人信息登记表、阳光工程学员登记卡系伪造的虚假材料,其本人或亲属未参加过阜南县人才基地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班。11、被告人陈小冬供述证实:其在阜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股主要负责农民工培训工作,阜南县人才基地职业培训学校是逐级上报经省厅审批的作为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学校校长是杨林,但平时的具体工作是刘志成负责的,到局里报资料都是刘志成负责报送,该校主要培训农民工的汽车驾驶技能,培训达到一定的课时,国家给予补贴。包括汽车驾驶类的A、B、C照,和农用三轮汽车驾驶,但不包括摩托车驾驶,摩托车驾驶不属于培训计划,上级不给补贴。人才学校农民工技能培训是2007年开班的,2008全县没有开展该业务,2009年县里又恢复了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人才学校在2009年、2010年进行了农民工技能培训。2007年农民工技能培训是由杨林负责联系业务和报送台账,2009年的具体业务都是刘志成负责的。其负责在培训班点名,2009年、2010年都是刘志成到人社局农委报送农民工技能培训台账,开班的时候刘志成每次都参加。2010年1月,刘志成到其办公室说,想从其他学校报几十个,其当时说你们学校自己有培训怎么还需要从其他学校报,他说人才学校是他舅杨林的,报的钱他拿不到。从别的学校报就可以得到这些钱了。他又说将来钱报下来以后钱就算咱俩的,其当时心动了就同意了。其提议从丁某学校报,一是丁某学校生源较少,二是其和丁某比较熟。几天后,其约丁某到阜南有意思茶楼喝茶,其把刘志成也叫了过去。当时其和丁某说,刘志成那台账多,从人才学校报他拿不到钱,刘志成想把他的台账拿到你的学校从你学校报,回来报了钱算我们三个人的。当时我们商量刘志成提供台账,丁某负责以他自己学校的名义上报,其负责同意开班培训。为了应付点名,当时商量让刘志成从人才学校拉人去冒充点名。大概2月初,丁某就申报开班426人,其就同意批准他们开班了,后来由于点名的时候刘志成没有带人过去点名,劳动局赵某1、王某、张某1在点名的时候只点了114人。后来刘志成和丁某把这事和其说了,其说以后再说。到7月份申报补助资金的时候,其按照185人给他们申报的。资金申报表报到财政局社保股后,财政局又审查掉84人,只给他们拨了101人的补助资金,刘志成和其讲财政局只拨了101人的财政补助资金,其讲以后再说。后来下半年又以营业员培训的名义,将审核掉的84人重新申报,这84人中有刘志成提供的59人。这59人没有实际参加农民工技能培训,后来这84人的补助资金都通过了财政局的审核,款拨下来了,总共17700元。补助资金下来以后一个多星期后,刘志成开车到其住的建设局院内,刘志成给了其2000元,说让刘志成给其买一部4000元以内的手机,他答应了,但过了一二个月刘志成也没有给其买,其就给杨林打电话说了这件事,杨林说刘志成差劲,叫其别找刘志成要钱了,4000元回来他给其,但杨林实际没有给其这4000元。打电话过了10来天,刘志成到其办公室来,和其说买手机的4000元要回来了,其就把这4000元收下了。和刘志成、丁某虚报的这17700元,所得的6000元一直在其家没有用。剩下的钱他们怎么分的其不知道。其在农民工技能培训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培训学校上报的学员信息的初审,主要审查培训人员信息是否完整和真实以及是否符合农民工培训条件,初审通过后同意该学校开班培训。初审通过后交给点名组,点名组查看后去培训学校开班点名,然后根据点名小组确定的最后点名数,由培训学校填报农民工培训资金申报表,其审查学校的账号、名称、培训的人数和培训课时、培训工种及培训工种的补助标准,其审核通过后签名建议财政拨付培训资金。2009年6-7月份,其带着人才学校上报的学员个人台账,到人才学校进行开班点名,发现这期培训的人员中有三分之二的学员人与照片不相符,其就找到杨林说:你这样不行,培训的人员和你们上报学员台账名单不符,虚假的多。杨林就与其说:你也不要太认真了,等农民工补贴款下来后,每个学员给你提点钱。其就同意了,从那之后其就没有对人才培训学校的农民工培训进行认真的审查。2009年底,农民工培训补贴款划拨下来后,杨林开车到其家门口交给其5万元钱,其就把这些钱收下了。2010年年初,刘志成与其讲:2010年的农民工培训就要开始了,我们俩合作把阜南县人才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项目承包下来,让俺舅杨林撤出来,让俺舅专心搞阜阳市的长城驾校。其就问:你不是培训的好好的吗,怎么要这样做?刘志成讲:以前是我负责不错,但都是俺舅杨林说的算,得到的补贴款我也得不到,这样咱们把阜南人才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项目承包下来,就能得到补贴款。其问:你要这样做,你舅会同意吗?这个培训学校可是你舅在阜南的大本营啊。刘志成说:只要咱俩合作,一起与俺舅杨林说,他会答应的。听这话后其就答应了。之后没几天,刘志成就约其和丈夫张某9、杨林、邵某一起到阜南县毛家饭店,在饭桌上其就与杨林讲:杨林你在阜阳办长城驾校够你忙的了,阜南人才职业培训学校你也顾不上经营,要不这样你把阜南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项目交给刘志成,我帮着刘志成一起经营这个培训学校,将来这个学校还是你的学校,将来补贴款下来之后大家都有好处。当时杨林听这话也就勉强同意了,这时候刘志成从包里拿出一份协议,让杨林签字,协议的内容大体就是2010年杨林不用出资,获取的利润其和刘志成各40%、杨林20%的比例分成。但杨林的家属邵某说:知道这事不就好了吗,陈小冬是上班的,在协议上签字也不合适。听这话,这个协议最后就没签。过了没两天,杨林找到其说:刘志成这孩子太坏,想把我踢开,这是我的大本营,我的平台,以后咱俩合作,我60%、你40%,以后让刘志成啥也得不到,将来给你钱的时候就说是挖掘机钱。2010年上半年,阜南县人才职业培训学校共套取了23.9万元的农民工补贴款,补贴款划拨下来之后,刘志成给其打电话说:这20多万元的补贴款划拨下来了,被我支出来了,俺舅在阜阳急的很,要不把这钱全部给俺舅吧,这次的钱咱不要了,下半年的钱咱再分。其当时心里不高兴也勉强同意了,后来其和刘志成、杨林在阜阳的一个烧烤店吃饭,刘志成给杨林6万元钱。吃过饭后,刘志成讲他带了8万元钱,给他舅6万。其就说:刘志成,20多万,你给你舅6万,那我钱的呢?刘志成说:都花完了。当时杨林的家属邵某也在车上,其就没有多说什么。我们就开车回阜南了,其当时很不高兴,他不可能把这钱花完的,越想越气,过了大概一个星期的一个周末,其在阜阳见到杨林,把刘志成带8万元钱只给杨林6万元,以及刘志成把剩余的补贴款全部花完的事都告诉了杨林,杨林当时很生气说:这事我一定要刘志成算账。过了没几天,杨林给其打电话说:我给刘志成打电话了,让他支10万元,给你5万,我5万,一会刘志成过去找你,你看刘志成是不是这样做的,咱们把上半年补贴款的事说一说,等会你和刘志成去定个饭店。过了大概20分钟左右,刘志成抱着一堆帐过来和其说了一下这事,其就和刘志成在家庭饭庄订了个房间等杨林,在饭店的时候,刘志成还把帐拿给其看,说钱都被开支了,没有钱了。等杨林来了之后就开始骂刘志成,刘志成啥也不说就说钱没有了,都被开支了。这样弄了3个多小时,其就与杨林说:我看这钱我们都分不到了,这都晚上11点多了,饭店也下班了,咱们走吧。之后我们就走了。因为这事杨林与其说:我把公章给更改了,这样刘志成就支取不了划拨到学校的补贴款,上半年该给你的40%的利润以后我再给你。2010年下半年的培训款共11.3万元,划拨下来之后杨林给其打电话说让刘志成给其5万元,后来刘志成到其办公室给了其5万元。刘志成给其这5万元之后,过了没有半个月,杨林给其打电话说给你开了张5万元的支票,你去银行把钱取了,作为咱们事前约定给你的40%的利润费用。之后,其就去杨林家里拿的支票。第二天,其去检察院东边的信用社取钱,忘了什么原因没有把这5万元取出来,其就给杨林打电话说钱没有支出来,杨林说马上回来,他给支取,之后杨林就开车从阜阳回来,在信用社把这5万元钱支出来,在信用社门口把钱交给其了。2011年年初,补助资金到位之后,杨林与其说:按照40%的利润分配,还得给予你3.2万元,我到你家门口,你出来拿。之后,在其家门口杨林用报纸包着3.2万元拿给了其。2010年,杨林、刘志成之所以和其进行合作,是因为其是人社局就业培训股负责人,具体负责监管农民工技能培训,人才职业培训学校作为农民工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其学校的主要收入就是通过农民工技能培训,获取国家给予的补助,各个学校如果严格按照国家的文件规定的进行培训,其所得国家补助,入不敷出的,是要亏本,如果要收取农民工的费用,这些学校就不可能招到学员,阜南人才职业培训学校为了能顺利套取国家补贴,就用虚报学员信息的方法,造假套取国家补贴。其和人才学校合作后,其对阜南人才职业培训学校的开班申请,不审查就一律同意开班,对他们上报的农民工培训申报表等资料,也一律审核通过,便于套取农民工补贴。只有一条,其要求阜南人才职业培训学校开班点名的时候必须有人,因为在开班的时候财政局的人员也一起去开班点名,所以杨林、刘志成都要与其合作,如果不与其合作他们就不能轻易套取到国家补贴。其知道阜南县人才职业培训学校在农民工培训过程中存在虚假行为,套取国家资金,其问过杨林和刘志成,他们这些学员的台账如何来的,他们两个都与其说过这事,说这些人员都是到交警队考二轮摩托车的人员信息,考试人员到他们学校进行免费的考前练习,他们获取这些考试人员的基本信息,制作台账,并利用他们应付点名,实际上没有进行过培训。其讲申报资金的时候后面要附驾驶证复印件,但摩托车驾驶证复印件是不能申报补助资金的,最少是农用车的驾驶证才能申报补助资金。他们说这事就不用其管了,有办法。2012年6月28日,其给杨林打电话问杨林在什么地方,杨林在电话里说他在住院,其和丈夫张某9说去看看他,杨林说不方便,他说去找我们。之后,杨林就和他家属邵某一起打车到我们家,在我们家里,其把当时杨林买挖掘机的协议拿给杨林看,并告诉杨林说如果将来检察院问的时候,就说刘志成给其的那5万块钱是挖掘机钱,杨林同意了。因为在2008年其曾卖给过杨林一部挖掘机,价值8万元钱,当时签的有协议,当时挖掘机8万元杨林就付给其了。其实杨林给其的182000元与卖挖掘机的8万元钱没有任何关系。2009年收取杨林给的5万元钱,2010年与杨林、刘志成进行所谓的合作办学后,收取刘志成交给其的5万元和杨林交给其的8.2万元,与刘志成、丁某利用人才培训学校培训台账,从富源学校虚报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17700元,其得6000元都是事实。12、被告人杨林供述证实:2004年至2011年,其和温州人合伙开办了人才职业培训学校,属于合资民营性质,其任法人代表。主要有工程机械培训、汽车驾驶培训、计算机培训、农用车培训、电焊培训。针对的培训对象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再就业青年、退伍军人。刘志成负责采集学员信息(包括招生),上报农民工的阳光工程的材料和劳务输出人数,向阜南县工业园区输出人数、各单位的接待业务、财务支出人员调配,孙红负责打字复印。农用车和三轮车都是针对农民工的不收取费用,有国家给予补贴。农用车和机动三轮车等农民工培训人数具体多少其不知道,实际报名人数和上报人数不相符,这里面有虚报的人数。为了获取国家给予的补贴,利用相关人员到阜南县交警队考取摩托车驾驶证,考前练习的机会,获取考试人员的个人信息,将这些人员的信息变为上报学员信息,进行上报,套取国家补贴。一开始都收集C3、C4农用车考试人员信息,后来发现摩托车驾驶证考试人员的信息我们也可以利用,也就这样做了,将摩托车考试人员的信息采集到变为我们培训学校培训人员的信息进行上报,已以取得国家给予的培训补贴每人300元。一直到2010年都是采取这种方法套取的国家补贴几十万元,具体数字记不清楚了。第一步利用摩托车驾驶考试人员到我们培训学校练习的机会,获取考试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资料,我们学校进行造册登记;第二步由孙红将考取摩托车驾驶证D证的信息通过电脑改为C证后进行上报。这个摩托车D证以前属于国家培训补助项目,后来这项补助项目被取消了,为了获取国家补贴,我们就将摩托车D证改为C证,用于套取国家补贴。孙红去之前不是用微机改的,孙红去了之后才开始用微机将D证改成C证。培训学校的钱实际上是由其掌管着,其掌管支票,由其开出支票,支取现金后由刘志成经手开支。培训学校上报培训人员名单,主管单位审批后,拨付的国家补助款,是财政局直接转到我们单位的账上。学校进行阳光工程培训,直接主管部门是阜南县农委和劳动局。学校是从2008年开始虚报培训人员名单,套取国家补助款的。阜南县人才职业培训的学校的主管单位是劳动局,学校针对农民工培训的项目由劳动局培训股监管,针对阳光工程的培训项目由农委阳光工程办公室监管。劳动局培训股及农委阳光办公室是如何对我们开设的农民工培训进行监管。大概分三个步骤:第一、开班的时候根据我们上报花名册对学员进行点名并核对学员身份证信息;第二、培训期间对参加培训人员人数进行抽查;第三、取得证书上报后,对于取得证书的学员进行回访。学校每期培训都开班点名,开班时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和农委的工作人员都到现场进行点名和核对学员信息。学校报给主管部门的培训人员的实际人数与上报人数不一致,上报的人数有虚报的。我们的主要做法和手段:1、利用在阜南县交警队拉客的黄某,将去交警队考试的人员带到我们学校进行免费练车,并收集这些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照片,用于填写我们学校的培训补贴申请表。2、开班点名时,我们把考前练习的人员集中到我们学校教室进行开班点名。3、抽查时找当班人员顶替,同时我们也拉拢抽检、监督的人员。4、我们报送补贴材料后,主管监督单位电话回访,核实真实身份后才能拨款,电话回访会出现漏洞,所以就和监督人员做潜规则,在审核之前就商量好的,有口头协议,和陈小冬说过,给予补贴款的20%。2008年之后,其就去阜阳了,阜南职业学校就由刘志成全权负责了,孙红负责学员信息的收集和学员驾驶证信息的修改,李某2、顾某1、张某10负责办公室的表格填写,陈小冬全权负责开班点名。2009年上半年,陈小冬来我们学校,在其办公室说:你们学校上报审批的培训人员资料不扎实,审批有困难。其就说:你多给帮忙,将来补贴款划拨下来后,拿出20%给你。陈小冬当时没有说什么就走了。2009年11月,补贴款已基本都划拨到我们学校账户上。同年11月9日晚,其让刘志成从20多万元的补贴款里支取5万元钱,在建委大门口交给了陈小冬,用于兑现其和陈小冬之前约定给她20%补贴款。2008年4月的时候,陈小冬说她有一台挖掘机,是和朋友一起按揭贷款买的,因为工作忙,没人管理想卖掉,其就和陈小冬、孙某1、张某9一起去工地看挖掘机,看完后我们几个在阜南县人社局一楼签订购买挖掘机的协议,挖掘机价款8万元,我们学校和陈小冬有业务关系,不方便写陈小冬的名字,所以与其丈夫张某9签订的购买协议。2008年5月份,陈小冬找到其说用钱,当时其从我银行卡上还有家里凑了4万元现金用报纸包着在职业学校交给陈小冬。剩下的4万元,是2009年2月初从学校的账上支取的,其打电话让陈小冬到职业学校,在学校将4万元钱交给陈小冬。2010年初,其和陈小冬、刘志成、张某9、邵某等人一起在毛家饭店吃饭,陈小冬说:你在阜阳忙,顾不得,也不经常回来,阜南职业学校的事情也顾不上,要不这个学校培训的事我今后帮你打点,刘志成负责从学校收集学员资料开班,由我负责学员资料的审核,获得的农民工补贴你拿出40%给我,我帮你打点,你不用操心了。其当时就同意了。在2010年的套取农民工补贴的过程中,学校方面的具体事务刘志成负责,申报学员资料的审核就由陈小冬负责,逐期上报审批。2010年下半年,国家补贴的资金到位后,陈小冬给其打电话讲:钱到位了,我的钱你尽快给我。其说好。然后,其就叫刘志成给陈小冬5万元钱。2010年12月18日,其又开一张5万的支票给陈小冬作为40%的回报,由于背书有问题,陈小冬到信用社没有支取到钱,就给其打电话说钱没有支取出来,其又从阜阳开车回到阜南,当时陈小冬和张某9在信用社门前等着其,其支取后钱直接给陈小冬了。2010年年底2011年年初的时候,其又从套取的农民工培训补贴中支取了3.2万元钱用报纸包着送到陈小冬家,当时就陈小冬一个人在家,加上前两次的各5万元,共计全年给予陈小冬的回报13.2万元钱,基本达到实现约定的套取补贴款的40%。其让刘志成给陈小冬5万元钱,说这是购买陈小冬的挖掘机钱,让他给陈小冬,因为不想让刘志成知道这件事。陈小冬不止一次与其讲过,如果将来有人查补贴款的事情,就说给她的钱是购买她挖掘机的钱。2011年初陈小冬给其打电话说:我让刘志成用你们学校的学员信息,申报了五十个农民工培训的资料,也没有占用你们学校的名额,是从其他学校单报的,刘志成从其他的学校把这补助款拿回来之后,到现在也没有给我算清,你找刘志成问问怎么回事。其接过电话之后,就直接找刘志成问这回事,刘志成说:给陈小冬买了一台68**元电脑,还给买一部3200元手机,基本上都不剩钱了,剩下点我也花了。之后,其就找陈小冬问还差多少钱,陈小冬说还差7600元,其就说:啥也别讲了,这个钱我给。其就给陈小冬7600元,这笔钱是从套取的钱里出的,是在陈小冬家里给她的。约定给予陈小冬40%的补贴款,没有协议,就是口头约定的。富源服装培训学校被查处的时候,陈小冬就找到其,与其讲富源培训学校套取国家补贴的事情被查处了,如果将来检察机关调查我们学校的时候,就说给陈小冬的钱是购买她挖掘机的钱。2012年6月底,其与妻子邵某一起到陈小冬南三环的万霖花苑的家里,陈小冬问其检察院那边的情况怎么样,其说不知道,陈小冬就与其讲:刘志成给我的一笔5万元钱,及你于2010年12月份用支票支给我的那5万元,都是挖掘机款。就是暗示其如果检察院要问到这两笔钱的时候,不能说是按40%分给她的国家补贴款,而是说购买挖掘机的钱。13、被告人刘志成供述证实:2009年3月份,其到人才基地培训学校工作。人才基地培训学校是阳光工程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基地,我们学校和劳动局以及农委签订的都有委托合同,合同都是杨林校长亲自签的。人才基地学校的主要业务是为劳动局进行农民工技能培训以及为县农委进行阳光工程培训。主要专业有汽车驾驶、汽车维修、电焊、挖掘机等培训。这些业务的具体流程先是由阳光工程办公室和劳动局给人才学校分配培训任务名额,然后我们学校根据任务招收生源,上报培训人数,然后向劳动局和农委申报开班,组织培训,劳动局和农委不定时来抽查、点名。培训完成后学校就申报国家补助资金。其到人才学校后负责和劳动局、农委的业务往来,发放学校工作人员工资,业务接待,办公开支等具体事务。国家对阳光工程和农民工培训的补贴标准各类专业补贴标准不一样,大概是300-500元。阳光工程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对汽车驾驶专业的培训有具体要求,国家对大型汽车、小型汽车、农用四轮车、农用三轮车予以补助(C4证以上给予补助)。对普通三轮摩托车和二轮摩托车(D证、E证)国家没有给予补助。申报阳光工程和农民工技能补助需要上报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手机号码、驾驶证或者资格证复印件,填写登记卡。其负责将整理好的资料向劳动局以及农委申报,孙红负责收集所有学员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然后根据这些学员信息和办公室的其他人员一起填写阳光工程和农民工培训的学员登记卡、粘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和培训合格后的各种资格证(包括驾驶证、挖掘机资格证等)。准备好以后,交给其拿到劳动局、农委。2009年以来,人才基地学校申报的阳光工程培训补助和农民工培训补助有违规的现象。我们利用给考摩托车驾照学员一次练习的机会收集他们的身份信息,在利用这些信息制作虚假的C4或者C1驾驶证申报国家补贴,是杨林决定用这些虚假的证件骗取国家补贴的。2009年,其开始协助杨林管理学校,杨林就授意其按照上级给予我们的培训名额申报,在真实培训人员不够的情况下制作一些虚假的学员信息填补空缺。虚假的证件是由孙红用电脑制作的虚假证件,是杨林安排她制作的,具体怎么制作的其不知道,补助的钱都打到学校账上了,其个人除了领取每月1500元的工资和500元的油费,没有得到这些国家补助资金。从学校账户上面支取钱需要杨林开现金支票,支票上预留的印鉴都由杨林自己保管。学校账户上的钱大部分都是杨林支取的,其也支取一部分,其支取的一部分都是事先向杨林汇报用途,经杨林同意后,支取现金,主要用于发人员工资、教练车加油、修车、交付水电费、电话费、招待费等。其开支的费用没有发票,杨林没有要求要发票,我们学校也没有建账,也没有请会计。2009年年底的一天,其和富源职业学校的负责人丁某说把我们学校的台账拿你们学校报,说这钱报掉以后大家一起花。丁某把台账拿走以后,其就去陈小冬办公室找她说这个事情,请她帮忙把丁某这班人报掉。后来,丁某说这批人要开班了,让其带人去富源点名,其当时因为害怕被杨林发现就没有带人去。后来丁某和其说这批人点名的时候没有人,可能被核掉了,这笔钱估计也拿不到了。其知道后又去找劳动局陈小冬股长,当时其和陈小冬说这是人才学校的台账拿到富源上报,请她帮忙把这批人报上,回头钱下来了给她买件好东西。没过多久,其和丁某、陈小冬三人到茶楼商量这事,其负责找台账资料,点名的时候其把我们学校的人拉去应付点名。后来其就找了二百多份农民工技能培训台账资料给了丁某,丁某把这些人都报申请开班了,后来丁某说这批人要开班了,让其带人去富源点名,其当时因为害怕被杨林发现就没有带人去,后来丁某和其说这批人点名的时候没有人,都被核掉了,这笔钱估计拿不到了,其就去找陈小冬讲这事,陈小冬说知道了。申报的具体过程其记不清了,后来实际虚报了59人。钱下来后,陈小冬与其讲:钱下来了你去丁某那把钱拿回来。其就与丁某联系后到城关派出所对面的银行,丁某给其15700元。她说她自己留了2000元,钱领回后,其就到建委门口给陈小冬打电话让她出来,在其车上给了陈小冬4000元现金,陈小冬讲剩下的钱让其从合肥的朋友那给她买一部诺基亚的手机,后来手机一直没货,陈小冬就讲手机不买了,把钱给她,其一时没有给她,陈小冬就给其舅杨林打电话,其舅还问怎么回事,后来其把4000元现金送到陈小冬办公室交给陈小冬了。剩下的7700元被其个人开支用了。安徽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情况登记表上申报426人,实点185人,这个人数185人有改动的痕迹,这个是陈小冬改的,当时丁某和其说人被核掉了,其就去找陈小冬,请她帮忙把这一批人报掉,等钱到手后给她买件大件,她就在办公室当着其面把实点人数111人改为185人。14、被告人孙红供述证实:2007年7月份,其被杨林聘请到人才基地培训学校当打字员,负责给前来学校学习的学员照相、打字、复印等文秘工作。人才学校的法人是杨林,2009年以后杨林到阜阳筹建长城驾校,人才基地学校就由刘志成负责,杨林是刘志成的舅舅。人才学校的主要业务是为县农委阳光办进行阳光工程培训和为劳动局进行农民工技能培训。主要专业有汽车驾驶、挖掘机、铲车、叉车、电焊、电脑等专业培训。阳光工程和农民工技能培训需要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以及培训合格后的驾驶证或者资格证复印件,上报农委阳光办和县人社局申报补助资金。平时都是刘志成安排其收集学员的照片、证件复印件,然后根据这些学员信息其和办公室的顾某1、李某2、李某1一起填写阳光工程和农民工培训的学员登记卡、粘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和培训合格后的各种资格证(包括驾驶证、挖掘机资格证等)。杨林没有安排过其准备这些资料。2009年以来人才基地学校上报的学员登记表后面所附的学员驾驶证及其驾驶证副页的复印件部分这些虚假的证件都是刘志成安排其用电脑制作的虚假证件。2009年3、4月份,刘志成拿了一个没有封膜的驾驶证和驾驶证附页原件让其通过扫描件软件扫描进电脑,然后根据学员信息通过使用PS软件进行修改,制作成C1驾驶证或者是C4驾驶证。打印出来后把相应的学员照片粘贴在制作出来的驾驶证上面进行复印,复印后就粘贴在已经填写好的学员登记卡上面。刘志成说D证(摩托车驾驶)不符合申报补助的条件,得不到国家补助。只有C4以及C4以上的驾驶证才能得到国家补助。所以我们修改的都是过来学习D证(摩托车驾驶)的学员。国家补助款都是补助给学校了,其只是领取学校每月给其的800元工资。从2009年第一期开始,每期都有修改的,但修改后没有保存,其也记不清有多少虚假的了。因为其是给人才学校打工的,拿学校的工资,他们安排怎么做其只有怎么做。来交警队车管所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到我们这里练摩托车时,刘志成说以后凡是来练车的不收他们的费用了,把他们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收集起来,用于农民工阳光工程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其就按照刘志成的要求,凡是来我们这里来练车的其都把他们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都收集放在一起,然后需要的时候,其就按照刘志成的要求年龄在18岁至60岁的投好,然后刘志成什么时候要,其就开始给他打学员台账上报,等待开班,开班转移后在打这些人的假驾驶证件(C4证),然后整理上报。原来用D证报过,但被劳动局或农委退回来了,后来就用C4证上报了。此外,还通过黄某帮助我们收集,因为考摩托车驾驶证的场地在我们院里,有考摩托车驾驶证怕过不了关,就找到黄某帮他们办理,有的是黄某让他们先到我们这里先练习一下车,黄某从中收他们的钱,其就给他们先开一张练车单,给他们免费练车,然后就通过黄某收集他们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事先知道刘志成让其收集这些人的照片是为了申报阳光工程和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杨林不经常到学校,一星期去一次,他应该知道学校让考D证的学员练车的情况。15、阜南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三轮汽车驾驶人的准驾车型为C4,低速货车驾驶人的准驾车型为C3,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的准驾车型为D,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的准驾车型为E。16、现场照片证实:2009年5月11日,阜南县人才基地培训学校农民工职业技能开班培训情况。17、阜南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及阜南县财政局农业股说明证实:2008年,阜南县人才基地培训学校培训478人,获得国家补助164220元。2009年报账533人,获得补助188610元,2010年报账497人,获得补助款198150元,2011年报账190人,获得补助款80500元,合计获得补助款467260元。18、阜南县财政局农财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账申请书、进账单证实:阜南县人才基地培训学校在2007年获专项拨款68560元,2008年获专项拨款157020元,2009年获专项拨款188610元,2010年获专项拨款198150元,2011年获专项拨款80500元。19、阜南县人才基地培训学校阳光工程培训台账、培训学校补贴资金一览表、农民工技能培训汇总表、申报表、拨付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报告、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查询说明证实:(1)从阜南县农委虚报骗取补助款情况:2008年3月12日至5月22日,该校农用车驾驶专业报账71人,以D证虚报40人;2008年3月28日至6月8日,该校以农用车驾驶专业报账67人,以D证虚报48人;2007年5月8日至2008年11月8日,该校汽车驾驶专业报账66人,以D证虚报11人;2007年11月2日至2008年2月2日,该校汽车驾驶专业报账67人,以D证虚报49人;2008年合计申报478人,其中虚报148人(其中农用车专业88人,每人300元;汽车专业60人,每人360元),合计骗取补助款48000元。2009年第三期以D证虚报25人,第四期以D证虚报42人,第五期以D证虚报19人,第六期以D证虚报75人,第七期以D证虚报80人,2009年合计虚报241人,每人360元,骗取补助款86760元。2010年第二期虚报27人,第三期虚报8人,第四期虚报19人,2010年合计虚报54人,每人300元,骗取补助款16200元。总合计共虚报补助款150960元。(2)从阜南县劳动及社会保障局虚报补助款情况:2009年阜南县人才学校共申报919人,每人300元,计款27.57万元;其中用D证合计虚报758人,每人300元,骗取补助款227400元。2010年阜南县人才学校共申报704人,每人500元,计款35.2万元;其中用D证虚报372人,每人500元,骗取补助款186000元。总合计共骗取阳光工程及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款516360元。20、人才基地职业培训学校账户收支明细查询及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人才学校从农委阳光办申报478人的补助资金,于2009年1月22日进账164220元。2009年该校从农委阳光办申报533人的补助资金,于同年12月28日进账188610元。2009年该校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919人的补助资金,分别于同年9月4日进账23700元;同年11月5日进账252000元。2010年从农委阳光办申报497人补助资金,于同年12月8日进账198150元。2010年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704人的补助资金,分别于同年8月23日进账239000元;2011年1月27日进账113000元。以及补助资金的支取情况。21、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监察厅文件和《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文件和《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证实: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可以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也可以补贴给降低收费标准的培训机构。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培训台账和农民转移就业台账。22、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共阜南县委办公室文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阜南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证实:2007年阜南县调整阳光工程指导小组人员组成;2008年调整了阳光工程培训补助标准,2008年、2009年汽车驾驶补助标准为每人360元,2010年调整阳光工程培训补助标准,汽车驾驶补助标准为每人300元,提升性培训为每人500元。23、阜南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公告、安徽省阳光工程项目培训基地汇总表、阜南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合同书证实: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阜南县人才培训基地和阜南县富源学校被认定为阜南县阳光工程培训基地之一。2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证实:规定了农民工技能培训及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25、阜南县人才培训学校2009年农民工技能培训转移申请计划书、培训计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设备清单、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准设立批复、组织机构代码证、学校设施照片等证实:阜南县人才基地职业培训学校系2006年6月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组织机构代码67090755-X,杨林为该校负责人,以及该校的设施情况。26、安徽省农民工培训项目合同书、阜南县阳光工程项目合同书证实:2009年5月至7月,阜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阜南县人才学校签订农民工培训项目合同书,进行农民工农用车的驾驶培训。2009年3月,阜南县阳光工程办公室与阜南县人才基地职业培训学校签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合同,进行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27、阳光工程目标责任书证实:2010年3月、2011年6月,阜南县农业委员会分别与阜南县人才基地职业培训学校签订阳光工程培训项目责任书,明确了双方责任义务。28、阜南县富源学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单据证实:2010年3月4日,该校申报开班426人,实际点名人数101人,后改为185人,该校得到国家补助款30300元。该事实与被告人陈小冬、刘志成供述相印证。29、挖掘机买卖协议证实:张某9夫妻、孙某1夫妻将挖掘机出售给被告人杨林,价款为8万元。30、扣押物品清单、结算票据证实:被告人陈小冬向阜南县人民检察院退款9万元;被告人杨林向阜南县人民检察院退款55万元。31、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阜南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阜南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阜南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阜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实:2010年7月6日,经阜阳市委、市政府批准,阜南县决定调整优化组织机构,组建阜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将县人事局的职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阜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就业培训和失业保险股的工作职责,具有拟定全县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县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综合管理全县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等。32、阜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公务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小冬系该局公务员,自2005年至今负责该局就业培训股工作。3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小冬出生于1962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林出生于1960年8月5日,被告人刘志成出生于1978年9月15日,被告人孙红出生于1988年11月26日,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34、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函、该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该院调查,尚未能查实被告人陈小冬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陈小冬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35、2012年8月4日电图报告单一份证实:被告人陈小冬患有窦性心律、T波异常,属于异常心电图。36、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实:2009年度,被告人孙红因生育孩子在家休产假,没有上班。孙红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小冬的辩护人提供的2008年4月25日的挖掘机买卖协议一份,用于证实被告人杨林两次各给陈小冬5万元,共计10万元,系购买挖掘机的款。经查,被告人杨林2012年7月30日的供述,证实同年6月底,其与妻子邵某一起到被告人陈小冬家中时,陈小冬与其说刘志成给我的一笔5万元钱,及你2010年12月份用支票给我的5万元,都是挖掘机款。就是暗示其如果检察院要问到这两笔款时,不能说是按40%分给她的补贴款,就说是购买挖掘机的钱。该供述与被告人陈小冬2012年8月5日的供述相印证。该证据达不到其要证明的目的,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陈小冬关于其被检察院刑讯逼供,不是共同贪污,也不知道他们上报的学员信息是假的。其只得到刘志成送给其的45700元,没有得到18.2万元的辩解意见;以及其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冬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小冬原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了其分别伙同杨林、刘志成、丁某虚报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款,其得到补助款18.2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亲笔书写了相同内容的书面材料;被告人杨林也作了相同内容的供述,亦得到被告人刘志成、丁某供述的印证,且有相应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佐证。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杨林关于其在颍上检察院的问话笔录是被刑讯逼供说的假话,其没有贪污,也没有和陈小冬共同贪污;2009年以后,人才培训学校都是其外甥刘志成在管理,其不知道学校造假的辩解意见,和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林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贪污罪的主体,应认定为诈骗罪,2009年以后,杨林到阜阳组建长城驾校,人才学校由刘志成经营和管理,发生的犯罪行为与杨林无关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刘志成的辩护人关于指控刘志成某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林原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了其分别伙同陈小冬、刘志成利用收集的他人身份信息虚报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补助款的犯罪事实,并亲笔书写了相同内容的书面材料;被告人陈小冬、刘志成也作了相同内容的供述,亦得到被告人孙红的供述和相应书证的印证,且有相应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佐证。被告人杨林作为阜南县人才基地培训学校的校长,在该校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对农民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刘志成、孙红等人采取制作虚假的学员培训资料等手段,骗取国家阳光工程补助资金和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林在受国家机关委托培训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物,应以贪污论;被告人刘志成、孙红与被告人杨林勾结,伙同贪污,应以贪污的共犯论处。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孙红的辩护人关于孙红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系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红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冬利用其对阜南县人才基地培训学校监督管理的职务之便,伙同杨林等人采取制作虚假的学员培训资料等手段,参与骗取国家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款431100元,并分得国家补偿款18.8万元;被告人杨林利用其所办的阜南县人才基地培训学校受国家机关委托对农民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便利,伙同陈小冬、刘志成、孙红采取制作虚假的学员培训资料等手段,参与骗取国家阳光工程补助款和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款564360元;被告人刘志成利用其帮助杨林管理阜南县人才基地培训学校的便利,伙同陈小冬、杨林、孙红采取制作虚假的学员资料,参与骗取国家阳光工程补助款和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款582060元;被告人孙红按照杨林和刘志成的安排,帮助制作虚假的学员资料,骗取国家补助款;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物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均应受刑事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冬、杨林、刘志成、孙红犯贪污罪,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小冬、杨林、刘志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其各自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孙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小冬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杨林已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成能够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孙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能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物所有权,根据被告人陈小冬、杨林、刘志成、孙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陈小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志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小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二、被告人杨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三、被告人刘志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四、被告人孙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五、对被告人陈小冬、杨林、刘志成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陈小冬已退出9万元,杨林已退出55万元、刘志成已退出9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玉福审判员:李可众代理审判员:栾占林

书记员:李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