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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XX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谢刑初字第0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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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贪污文书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于六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系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六安XX分公司霍邱二站加油站计量员。2012年8月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2月18日因涉嫌贪污被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盛吉洋、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计量员,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多次窃取XXX安徽淮南分公司成品油非法占为已有,价值1455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XX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成立坦白,并能全部退缴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款,根据基层组织和司法部门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三)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X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勤人民陪审员:黄志远人民陪审员:徐兵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