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成祥,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捕前任太康县逊母口镇小吴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于2013年5月7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3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明威,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成祥犯贪污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10月31日、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成祥及其辩护人王明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吴成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以吴X丙一家四人申报的低保资金是受吴X丙的委托替吴X丙填写的申请表,吴X丙一家符合低保条件。第三起犯罪领取的工资款20790均用于村里2011年村里安装路灯、买扩音机、2012年村里建公墓、救灾捐款等公务开支了。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有认罪表现,请求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成祥家属通过律师当庭递交证据原件、复印件共28页:1、原件:太康县逊母口镇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1日证明一份,证明内容“按照县政府要求,镇所辖各行政村的明亮工程及村建公墓所需经费由各行政村自筹解决”;2、复印件:“太康县银瑞数字电视传输有限公司现金收讫”一份,交款单位“小吴行政村”,交款金额“3000元”,时间“2011年10月18日”;3、复印件:“太康县慈善会”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一份,捐赠人“逊母口镇小吴”,捐赠数额“1700元”,捐赠时间“2013年4月30日”;4、原件:写有小吴村的2013年2月至2013年3月“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保险单”14份;5、原件:关于小吴村参与修公墓的相关人员支出情况,路灯照明情况。
经审理查明,1、2010年,太康县逊母口镇小吴行政村有65.325亩废地,被太康县土地管理部门列入废地复耕土地整理项目,后经土管部门进行实地勘查,该地块上因有建筑物没有进行整理,小吴行政村支书吴成祥,在明知该地块仍为废地且无人耕种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其本人及其父吴X甲、其弟吴X乙的名义,以增加耕种地亩数为由,私自将三人的农户信息上报到了镇财政所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其中吴成祥的耕种地亩增加了25.325亩、吴X甲增加20亩、吴X乙增加20亩。从2011年至2013年,吴成祥共计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20895.48元,据为己有,用于本人日常消费。本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成祥及其辩护人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证人王X、齐X、吴X甲、韩X等人证言,书证:吴成祥户籍证明、太康县逊母口镇出具证明吴成祥2009年至今任小吴行政村支部书记、太康县逊母口镇财政所出具证明(2011年粮食补贴发放清册丢失,2011年度与2012年度数据一致)、太康县财政所出具证明2009年吴成祥、吴X甲、吴X乙三人补贴发放情况、太康县高郎乡等六乡镇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勘查情况表(其中小吴庄4块地为不可用地、补充耕地)、太康县农村信用社吴X甲、吴X乙、吴成祥粮食补贴存折明细及取款凭条(经吴成祥辨认取款凭条上的签名系其所签)。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2、2010年10月,吴成祥担任小吴行政村支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将其父吴X甲、其弟吴X乙、吴X丙、其女吴X丁四人的名字,以村干部名义上报到镇财政所,从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共计套取财政拨付以上四人工资款20790元,并据为己有。本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成祥及其辩护人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证人王X、郭X、韩X、马X证言、丁X等人证言,书证:吴X甲、吴X丙、吴X乙、吴X丁农信社存折各一本、太康县第六届行政村两委班子干户花名册、逊母口镇行政村支部情况登记表、逊母口财政所关于2010年10-12月份-2012年村组干部工资金额及人员名单。补查证据:1、韩X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计划生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比例返还到计生所账户,由计生所支配。2、应X询问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3年县计生指导站给每一个孕前检查对象30元的补助,所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费由政府财政承担,乡村个人都不承担费用。3、太康县人民政府文件:太政办(2012)3号文件,证明孕检费用国家直接拨付。4、太康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3年给每个参与孕检的孕妇补助车费20元整。5、丁X询问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小吴行政村吴呈祥2005年至2013年收入工资:90120元,经费:107238元,两项合计:197358元。支出:2005年至2013年工资:90120元,经费:107238元,两项合计:197358元。6、太康县逊母口镇财政所关于小吴行政村支出的相关账册复印件,证明小吴行政村的支出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成祥作为行政村支书,受乡政府委托管理村委会公共事务,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等手段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20895.48元,冒领财政工资2079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吴成祥第二起犯罪事实,因被告人吴成祥当庭辩称是受其弟吴X丙的委托办理的低保,证据中缺乏吴X丙一家四人的笔录,对被告人的辩称理由无法印证,不具有排他性,该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吴成祥当庭辩称自愿认罪,但辩称骗取的款项均用于了行政村的公务开支,其理由不能成立。从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乡政府财政所每年针行政村的每项公共事业都有专项拨款,不存在个人垫支,即使有个人垫支,也属于个人与行政村之间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一个法律关系,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成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法律认识存在错误,应视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成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审判员:黄华审判员:董晓华
书记员:张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