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清友与王洪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荣成民初字第13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清友,农民。被告王洪德,农民。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玄波

书记员:王伟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