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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永红与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杨菊秀、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南执字第006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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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永红,男,生于1968年5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德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菊秀,女,生于1956年6月1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斌,男,生于1984年3月19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24万元,下欠6万元。杨菊秀、李斌韩借款10万元未能支付。目前被执行人均暂无履行能力,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南执字第006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辉审判员:王汉林审判员:房玉明

书记员:庞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