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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卓诉胡江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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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卓,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江海,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卓与被执行人胡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雨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26400元,案件受理费6493元,财产保全费2251元,公告费10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胡江海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33959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辉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