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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桃刑初字第331号,姜梦华,诈骗,判决

(2013)桃刑初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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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梦华,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桃江县高桥乡小山湾村。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建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梦华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智慧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丁再强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梦华及其辩护人吴建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梦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姜梦华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姜梦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梦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姜梦华的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智慧

书记员:丁再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