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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桃刑初字第296号,余兴,诈骗,判决

(2013)桃刑初字第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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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兴,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72********,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曾家湾村。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2月1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归案,2013年2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兴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芳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兴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余兴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兴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风险较低,依法可以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兴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芳

书记员:钱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