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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桃刑初字第316号,钟杰,诈骗,判决

(2013)桃刑初字第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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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杰,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修山镇麻竹垸村。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杰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胡继恩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钟杰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杰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钟杰的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继恩

书记员:钱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