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
3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赛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3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赛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从黄某甲等人处多次骗取财物,全部用于挥霍。具体如下:1、2012年5月下旬,被告人刘某谎称非法拘禁他人并将他人打伤需要赔偿,从被害人黄某甲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2、2012年6月中旬,被告人刘某谎称编写电脑程序需要电脑,从被害人黄某甲处骗得笔记本电脑两台。3、2012年7月上旬,被告人刘某谎称已经编好的电脑程序拿到外地出售需要路费,从被害人黄某甲处骗得现金人民币3600元。4、2012年7月下旬,被告人刘某谎称车子在龙游县坏掉需要修理却没有钱支付而被扣驾驶证,以支付修理费为由,从被害人黄某甲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5、2012年8月上旬,被告人刘某谎称带黄某甲见其父母需要送礼,从被害人黄某甲处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700余元。6、2012年8月中旬,被告人刘某谎称其姐姐在杭州出车祸需要支付住院费,从被害人黄某甲处骗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7、2012年8月,被告人刘某谎称到四川办事需要路费,从被害人黄某甲处骗得人民币3300元。8、2012年9月,被告人刘某谎称汽车钥匙被反锁在车内需要找人开锁,从被害人黄某甲处骗得现金人民币2500元。9、2012年9月,被告人刘某谎称黄某甲欠其500元钱,从黄甲爷爷黄某乙处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综上,以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52000元,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坦白材料、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结婚证复印件、收条、谅解书、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黄乙、干静静、朱某、王洋洋、郑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钱欢
书记员:周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