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辩护人林××。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婧及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及其辩护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7715元,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3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甲退至本院的赃款人民币7715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世俊
书记员:周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