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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殷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宜刑二初字第0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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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

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雄,女,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3)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雄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殷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雄未能退赃,应酌情从重处罚。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殷雄退出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10980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杭群英代理审判员:王艳人民陪审员:唐建平

书记员:胡烨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