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耀国,男,1985年3月1日出生于广西蒙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永安街长墙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柳先,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梧检刑诉(20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耀国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2013年8月12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2013年9月10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本院恢复法庭审理,同月12日,本院决定本案恢复法庭审理。2013年10月12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梧检刑追诉(2013)1号《追加起诉书》,向本院追加起诉被告人梁耀国嫌疑犯赌博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耀国及其辩护人黄柳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梁耀国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赌博犯罪的事实无异议,认为其属初犯,归案后如实作供,有悔罪表现,请求本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黄柳先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耀国诈骗、赌博犯罪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害人陆××将钱转帐给被告人梁耀国后,对钱款没有进行监督、追踪和过问,也没有及时发现被告人梁耀国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人梁耀国系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并供述了其诈骗和在网上赌博以及与赌博网站赌资的详细来往细节,使公安机关及时破获了高×、厉×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属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要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梁耀国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梁耀国以和陆××合伙投入资金买卖股票、黄金期货等为由,先后共骗取了陆高超人民币共70120048元。被告人梁耀国骗得陆××的钱后,并没有进行买卖期货、股票等任何投资经营,而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从“双赢”(“酷乐”)网站代理人厉×(已被判刑)那里购买赌博用的游戏金币,然后用游戏金币在在互联网中,登陆“双赢”(“酷乐”)网站进行下注赌博,共输掉52962375元,其余17157673元被被告人梁耀国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个人债务。在陆××多次追问所投入的资金去向和要求拿回所投入的资金时,被告人梁耀国用虚构和伪造的其个人在网上银行帐户上有高额余款的照片以及以所购买的股票已被冻结和所得利润要转帐出境才能转回来等方法和借口予以欺骗和推诿。被告人梁耀国在2010年6月22日,辞去了在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蒙山供电分公司的工作后,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职业,在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两年多长的时间,在网上进行赌博活动,共投入赌资达116562226元。2012年8月17日20时梁耀国到广西蒙山县公安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其从2008年未就在互联网上在参与网赚活动,2010年2月被网名为“喜来客”的人骗至互联网上的“双赢”(“酷乐”)点击“幸运28”进行下注赌博,被厉×、许××等人诈骗了5千万元至7.5千万元。2012年8月19日15时被害人陆××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并陈述了其被梁耀国诈骗的经过,同日,蒙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9月11日9时蒙山县公安局传唤梁耀国到该局进行讯问,梁耀国如述供述了其诈骗陆××钱财用于在互联网上下注赌博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陈述:2010年5、6月至2012年8月间,梁耀国与其口头协议以合伙投资买卖黄金期货、股票利润平分和给有关领导送礼等为由,先后分别多次要求其转款到“合伙人”梁耀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庄家老板”厉×、“梁耀国朋友的表姑父”许××的银行帐户,其先后共转款94905508元到上述三人的银行帐户;后多次追问梁耀国要回所转的款和利润,梁耀国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2012年8月16日梁耀国才告诉其,其所投资的钱从来没有用于买卖期货和股票,而是被梁耀国全部用于赌博并输光了,此时,其才知道被梁耀国骗了。除梁耀国退回的24785460元给其急用外,共被梁耀国诈骗了70120048元。(二)书证、物证1、户籍登记证明。证实被告人梁耀国的基本身份情况如前所列,被告人梁耀国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8月19日被害人陆××以被梁耀国以合伙做期货和炒股实施诈骗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及公安机关立案开始侦查的时间和内容。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侦查机关在梁耀国住处依法进行搜查,并扣押属被告人梁耀国所有的电脑主机和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4、陆高超、梁耀国、厉×、许××、高×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帐户帐目进出记录。证实了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款项来往次数和数额。5、抓获经过和蒙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2012年9月11日,蒙山县公安局传唤被告人梁耀国,梁耀国供述诈骗陆××钱财的犯罪事实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梁耀国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证实被告人梁耀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诈骗陆××钱财的犯罪事实和无自首情节。6、2008年12月27日梁耀国与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蒙山供电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蒙山供电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梁耀国于2010年6月22日辞去在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蒙山县供电分公司的工作的事实。7、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刑初字第47号和(2013)蒙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厉×、高×被认定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本案的被告人梁耀国以和陆高超合伙投入资金买卖股票、黄金期货等为由,先后共诈骗了陆××共计人民币70120048元的事实和被告人梁耀国共投入赌资116562226元人民币在互联网上的“双赢”(“酷乐”)网站进行赌博的事实。8、被告人梁耀国2012年7月13日、7月20日用陆××的苹果牌手机拍摄在电脑上仿造其在网上银行帐户有高额余款的照片。证实被告人梁耀国以买卖股票、黄金期货等为由,骗取陆高超向其投入资金,在陆××向被告人梁耀国追问所投入款项情况时,用虚构和伪造的其个人在网上银行帐户上有高额余款的账目,骗取陆××的信任。(三)证人证言1、证人梁××(系被告人梁耀国父亲)证实:其介绍梁耀国向陆高超借钱后,梁耀国后来与其说一直是与陆××一起合伙做股票和期货之类的生意的。2、证人梁××证实:2012年9月12日梁耀华到公安机关反映,其××矿业经营部出纳陆××被人诈骗;2010年4、5月份陆××向梁耀华借钱与他人合伙做股票和期货生意,至2012年8月份在梁耀华叫陆××偿还所借的7000多万时,陆××对梁××说所借的钱被梁耀国骗走拿去赌博输光了。证实了陆××被骗资金的来源。3、证人厉×证实:其以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名叫“土香园”的网络商店,代理高×开设的“双赢”(“酷乐”)赌博网站出售赌博用的游戏金币的2010年初至2012年8月初期间,梁耀国用自己的帐户和陆××的帐户将钱转入到厉×及其以母亲许××的名字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购买赌博用的游戏金币,用于在“双赢”(“酷乐”)赌博网站上赌博和将游戏金币兑换现金。用自己和母亲许××的农行、建行的帐户收到梁耀国和陆高超转入的款共808笔,款额共人民币124837776元;转款支出给梁耀国共1193笔,款额共人民币71875401元,其中有79笔是梁耀国不赌博由厉×将款转回给梁耀国的,款额共人民币8275550元,其从中按2%的比例抽取头水钱,获利人民币2331244.52元。证实了被告人梁耀国的诈骗事实和用诈骗得到的钱用于在互联网上赌博的犯罪事实。4、证人高×证实:其自2010年开始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www.kule189.com的网址上开设了名叫“双赢”(“酷乐”)的赌博网站,并通过在互联网物色到一个名叫“土香园”的网络商店代理出售没有实物,面值分别为500元、100元和50元,名为“e友圈”赌博用的点卡给别人进入“双赢”(“酷乐”)网站进行赌博;其是通过用自己和妻子樊××的名字开立的银行帐户,与网店“土香园”用厉×、许××名字开立的银行帐户来往转款的。证实被告人梁耀国在互联网上赌博的“双赢”(“酷乐”)网站的存在。(四)鉴定意见 (梧公网监字[12]第10号)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证实梁耀国使用电脑登录网址www.kule189.com在互联网上进行赌博的时间和事实。(五)检查、辨认、指认笔录1、(梧公[网监]勘(2012)004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梁耀国的台式电脑中存在登陆赌博活动网页和下注赌博的记录。2、被告人梁耀国的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梁耀国在其住处和公安机关提供的12个不同相貌人员的照片及从相关银行流水清单中,经过其认真仔细的辨认和详细的核对后,指认确定:①用于在互联网上赌博的电脑主机和为赌博收支款转帐用的笔录本电脑各一台;②指认出被害人陆××的照片,证实被告人梁耀国认识被害人陆××;③被告人梁耀国和厉×、许××之间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发生的款项来往次数和数额;④被害人陆××通过银行转款到被告人梁耀国帐户的次数和金额;⑤被告人梁耀国对移动硬盘中,其与“土香园”(即:厉栋)、“百乐巴”(即:高健)在互联网上的QQ聊天记录进行辨认后,指认确定了该两项聊天的内容属实。3、被害人陆××的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个不同相貌人员的照片及相关银行流水清单进行辨认后指认:①指认出被告人梁耀国的照片,证实被害人陆××认识被告人梁耀国;②被告人梁耀国2012年7月13日、7月20日用陆××的苹果牌手机拍摄电脑上其在网上银行帐户余额的照片的事实;③2010年10月21日至2012年8月13日其按梁耀国的要求先后分396次将款共人民币(77688508元+17217000元)94905508元转到梁耀国、厉×、许××的银行帐户上,收到梁耀国分185次转回给其的款共人民币24785460元。4、证人厉×的辨认、指认笔录厉栋在公安机关提供的从相关银行流水清单整理出来的有关交易明细清单交给其辨认时,厉栋经过认真仔细的辨认和详细的核对后,指认确定:其用自己和母亲许××的农行、建行的帐户收到梁耀国和陆××转入的款共808笔,款额共人民币124837776元;转款支出给梁耀国共1193笔,款额共人民币71875401元,其中有79笔是梁耀国不赌博后,由厉栋将款转回给梁耀国的,款额共人民币8275550元。(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梁耀国与“土香园”、“百乐巴”在互联网上的QQ聊天记录。①记录了2010年2月25日16时58分30秒至2012年8月15日17时23分02秒梁耀国在向“土香园”购买赌博用的点卡(金币)时,与厉×(老土)通过“live800”进行谈话的过程和内容。证实了梁耀国转款购买赌博用金币的事实。②记录了2010年3月2日1时59分19秒至2012年8月15日17时17分11秒梁耀国在互联网上进行赌博活动时与“百乐巴”(高健)通过“live800”谈话的过程和内容。证实了梁耀国在互联网上进行赌博的事实。(七)被告人梁耀国的供述和辩解2010年5月辞去在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蒙山县供电分公司的工作至2012年8月,其以口头协议与陆××合伙买卖股票、黄金期货得利润平分等为由,共骗取陆××的94905508元人民币,转款给厉栋和许和平购买游戏金币,用于在互联网址为www.kule189.com上开设的名叫“双赢”(“酷乐”)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在此过程中其以交保证金、所得利润要转帐出境才能转回来、本钱拿去买封装式基金、帮领导顶任务数、将钱转帐给股票代理人许××、厉×帮办保证金及其他股票、期货上的事宜、在网上伪造帐户余额等理由和方法,实施诈骗陆××的钱财,使陆××完全相信其是投入资金与其合伙买卖股票、黄金期货和基金等正常的经营,后因被害人陆××多次迫切追问其投资的钱的去向和2012年8月15日上述赌博网站的关闭,自知不可能再扳回本钱、也无法隐瞒陆××了,便告诉陆××他投资的钱全部被其赌博输光了;除返还人民币24785460元给陆高超外,其余的人民币70120048元用于在互联网上赌博以及用于个人购买物品、消费和偿还个人债务。上述证据均来源于本案的客观事实,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梁耀国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耀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与陆××合伙买卖黄金期货、股票等投资为由,先后共骗取了陆××人民币7012004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耀国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耀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梁耀国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用诈骗犯罪所得的巨额赃款在互联网上进行了时间长达两年多的赌博活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耀国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耀国进行赌博的时间特别长、投入的赌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梁耀国2012年8月17日20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只是以自己作为受害人要求司法机关保护其利益,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被告人梁耀国这一报案行为,对其赌博犯罪而言,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考虑被告人梁耀国是用诈骗犯罪所得的巨额赃款用于赌博,社会危害性大,本院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耀国辩称,其属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请求本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耀国虽然有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的情节,本可酌情从轻处罚。但由于被告人梁耀国投入赌博的资金属犯罪所得和诈骗、赌博的犯罪时间特别长、数额特别巨大、性质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梁耀国的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黄柳先认为,被害人陆××将钱转帐给被告人梁耀国后,对钱款没有进行监督、追踪和过问,也没有及时发现被告人梁耀国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经查:陆××将钱转帐给梁耀国后,一直向梁耀国追问其所投入资金的去向和利润,但梁耀国以要通过其他途径才能转回来、全部拿去买了封装式基金等理由和通过将在互联网上伪造其个人网上银行帐户有高额余款的照片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逃避被害人陆××对所投入资金去向的监督。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耀国为了达到诈骗的目的,利用被害人相信其所投入的资金,是用于与梁耀国合伙买卖股票、黄金期货,用尽了一切手段、方式、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逃避被害人陆××对所投入资金去向的监督,让被害人陆高超相信其投资钱款没有损失。辩护人将被告人梁耀国的这种犯罪行为和手段归责于被害人陆××,明显与事实不符。对辩护人的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黄柳先认为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提出,被告人梁耀国系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并供述了其诈骗和在网上赌博以及与赌博网站赌资的详细来往细节,使公安机关及时破获了高×、厉×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属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要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梁耀国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2012年8月17日20时梁耀国到广西蒙山县公安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其从2008年未就在互联网上在参与网赚活动,2010年2月被网名为“喜来客”的人骗至互联网上的“双赢”(“酷乐”)点击“幸运28”进行下注赌博,被厉××、许××等人诈骗了5千万至7.5千万元;2012年8月19日15时被害人陆××以被被告人梁耀国诈骗为由,到蒙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并陈述了其被梁耀国诈骗的主要事实和经过,同日,蒙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9月11日9时蒙山县公安局传唤梁耀国到该局进行讯问,梁耀国如述供述了其诈骗陆××的钱财用于在互联网上“双蠃”(“酷乐”)网站下注赌博的详细事实。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梁耀国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在互联网上的“双赢”(“酷乐”)网站赌博时被厉×、许××等人诈骗了钱财,并如实供述了赌博犯罪的详细经过,但没有片言只字提及其诈骗陆××的事实和经过,对被告人梁耀国赌博犯罪,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故对辩护人及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陆××对梁耀国的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在掌握了梁耀国诈骗犯罪的主要事实后,通过传唤的强制措施强制梁耀国归案,故被告人梁耀国诈骗犯罪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的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耀国归案后虽然如实供述了其诈骗、赌博犯罪的详细事实,但被告人梁耀国既没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以及揭发并经查证属实的犯罪行为,也没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行为,故梁耀国没有立功表现。对辩护人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认为被告人梁耀国的诈骗犯罪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耀国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梁耀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梁耀国退赔被害人陆高超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零一十二万零四十八元。(上述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周猛审判员:蒋纬审判员:梁志雄
书记员:安筱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