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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杨进超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江刑初字第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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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柳江县拉堡镇基隆村杨家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30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3年5月11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雨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廖乙霖

书记员:唐建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