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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凭刑初字第98号被告人闭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凭刑初字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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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闭某,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7月30日被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辩护人黄业钦,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闭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闭某及其辩护人黄业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闭某辩称,其没有主动申报要求补偿款。被告人闭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被告人领取补偿款是政府工作人员错误行为造成的;2.没有明确证据规定什么样的坟可以得到补偿;3.被告人没有主动要求补偿;4.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谁通知被告人到场、被告人是否到场参与清点;5.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按公安机关通知到案。被告人闭某及其辩护人未向本院递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被告人闭某在向谭某支付800元地皮费后,以迁移祖坟为名在谭某开荒的位于凭祥市友谊镇平而村板约屯一块林地上堆土造了30座未埋葬尸骨的新坟。同年8月份,因凭祥至平而关二级公路开工建设需要,对沿途公路的土地进行征收,其中包括谭某开荒的此块林地。在征地过程中,闭某对凭祥市征地工作组隐瞒其在该处堆造的是30座未埋有任何尸骨的坟墓的事实,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45000元人民币。接到凭祥市国土资源规划局通知后,闭某于2011年3月14日退还全部赃款。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在本案庭审上予以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举报信证实,经群众举报,本案案发的事实。2.证人闭某某证言证实,其三儿子闭某曾与其商量将祖坟迁移到太阳岛斜坡处,其也同意了。3.证人谭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闭某找到其,说看上其位于平而村太阳岛斜坡的树林地这块风水宝地,要先在那里造地立坟,选好日子后再把祖坟迁去,并同意支付人民币800元,其同意了。之后闭某就在那里造坟,但造多少座其不知道,直到征地的工作人员公布以后其才知道有30座。4.证人农某证言证实,其2008年至2011年任板约屯队长,2010年因修建平而二级公路,需要对板约屯部分土地进行征收,2010年底在征地补偿通告上其见到有闭某的名字。5.证人覃某证言证实,2010年其和陆某、丁某等人被抽调负责平而二级路用地征地工作,另有技术人员曾某某、黄某等。当征地工作组在平而村进行征地时,板约屯的谭某对工作组说在他的开荒地上有弄全屯闭某和派桑屯何某两人的几十座坟,工作组就让曾某某先记下来,然后让谭某负责通知闭某和何某到现场清点核实。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到现场进行清点,何某有35座坟,闭某有30座坟,最后就以这些坟墓数上报并公布核实。公告是在板约屯张贴的,公告上注明补偿标准,闭某和何某都是按三年以上旧坟每座1500元进行补偿,闭某共得补偿是45000元。何某和闭某领取补偿款后,有群众举报,工作组就带上何某去现场核实,车上何某承认何平和闭某这些坟里面没有尸骨,最后工作组以国土局名义向闭某、何某发出限时退款通知。6.证人陆某证言证实,其是平而二级公路用地的征地工作组成员。当丈量征收太阳岛那边的土地时,板约屯的谭某说在斜坡那里有闭某和何平的坟墓地,其就叫曾某某先记下,叫谭某负责通知闭某过来一起清点坟墓数,但具体清点时其因事请假不在场。闭某领取补偿款后群众才举报是假坟,经工作组做工作后闭某把款退回来了。7.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其是平而二级公路征地工作组技术员并参加了平而村的部分征地工作。在发现有人冒报坟墓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其参与了核实工作,在核实后其亲自拟稿通知闭某退还征地补偿款。8.证人丁某证言证实,凭祥至平而二级公路征地工作是从2010年8月份开始,其是平而二级公路征地组副组长,工作组在平而二级公路征地中,在查实何某、闭某造假坟冒领补偿款后,已通知两人退回了全部补偿款。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凭祥市友谊镇平而村板约屯谭某的林地上。10.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板约屯面积清单、征收友谊镇平而村集体土地各项补偿兑付明细表、迁坟公告证实,坟墓补偿分为1年以内每座补偿3000元,1-2年每座补偿2500元,2-3年每座补偿2000元,3年以上每座补偿1500元,被征收土地上闭某有30座坟墓共获补偿款45000元。闭某在征收友谊镇平而村集体土地各项补偿兑付明细表上签名领取了补偿款。11.退还征地款通知、中国银行现金交款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根据凭祥市国土资源规划局的通知,闭某于2011年3月14日退还征地补偿款45000元。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闭某出生于1973年1月17日,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3.被告人闭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家在白云山有两处祖坟,共十几座,其有将祖坟移往他处的想法。2010年3月,其看上了平而村板约屯谭某位于太阳岛的那块承包地,在给谭某800元人民币后,其就在那里造了30座坟墓,待以后看好日子再迁祖坟过去。后来征地工作组通知其去清点坟数,其就去了,清点时坟里面没有尸骨,工作组人员没有问其也没有说,在发放补偿款时其领取了45000元。领取补偿款时工作组叫其将坟墓移走,过了几天其就去把坟墓翻开了。其是凭祥市连全村弄全屯人,以前弄全屯也有坟地被征收,埋有尸骨的坟墓才能获得补偿,之前其也得过类似坟墓补偿。上述证据来源及内容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并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了以上认定事实的存在,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闭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闭某没有主动申报要求补偿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覃某、陆某证言均证实,征地工作组在平而村进行征地时,谭某反映在太阳岛坡地上有闭某的坟墓,工作组才通知闭某到场参加清点,然后按照清点数量上报给予补偿款,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没有明确证据规定什么样的坟可以得到补偿的辩护意见,经查,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证实,坟墓补偿分为1年以内每座补偿3000元,1-2年每座补偿2500元,2-3年每座补偿2000元,3年以上每座补偿1500元,该办法按常识应理解为埋有尸骨的坟墓才获得补偿,况且闭某所堆造的所谓坟墓还没有迁入祖坟,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坟墓,明显不在补偿的范围之内,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是谁通知被告人到场及被告人是否到场参与清点的辩护意见,经查,闭某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中均承认其到场参与清点并当庭予以确认,至于如何通知闭某到场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按公安机关通知到案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在群众举报后,公案机关于2011年3月22日立案,2012年7月3日公安人员到闭某住处进行询问,2012年8月22日、10月10日、2013年7月30日分别传唤闭某到凭祥市公安局进行讯问,本案无证据证实闭某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闭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闭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被告人领取补偿款是政府工作人员错误行为造成的辩护意见,经查,闭某明知埋有尸骨的坟墓才获得补偿,其在清点坟墓和领取补偿款时没有说明,在领取补偿后将无尸骨的坟墓翻开造成迁坟的假象,其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故意,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闭某在本案立案前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所以对于出庭公诉人关于被告人具有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合考虑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立案前已全部退赃、庭后通过家属积极主动交纳罚金四千元等悔改表现,以及没有犯罪前科累犯记录等情况,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交纳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覃文军审判员:文华强人民陪审员:农汉普

书记员:周恒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