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远,男,1977年2月6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县,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逮捕。于2013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远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云锋、代理检察员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且所骗赃款也已退还被害人,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并考虑到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爱琳
书记员:何紫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