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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红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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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仁怀市学孔乡米山**号。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2013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红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云锋、代理检察员麦幸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红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关燕霞

书记员:陈红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