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刚,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清镇市,农民,住本村。2011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5日被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2日被抓获,羁押于贵州省清镇市看守所,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晋稷检刑诉(201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刚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伟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姚刚指使被告人张习美(另案处理)、余贵秀(另案处理)二人以找婆家假装跟男方结婚为由骗钱,等男方把钱给了后二人再想办法逃跑。事成后二人可各分5000元,二人表示同意。于是被告人姚刚便让王六义(另案处理)将张习美和余贵秀带到运城市,与事先在运城市等候的刘玉军(另案处理)及“老吴”(身份尚未查清)取得联系。由“老吴”将王六义、张习美和余贵秀三人带到稷山县稷峰镇苑曲村姚军凤(贵州人,经“老吴”介绍嫁到苑曲村)的婆家,让姚军凤为张习美和余贵秀找婆家。未果后,“老吴”又将王六义、张习美和余贵秀三人带到稷山县化峪镇梁村程建水家,让程建水(另案处理)为张习美和余贵秀找婆家。2008年11月20日,程建水将张习美介绍给稷山县稷峰镇梁村的李聪选为妻,李聪选家人给了被告人程建水28900元的彩礼款,并按张习美的要求给一户名为赵吉龙的建行账户汇款1000元,假装其哥哥来李聪选家(因案发未来)。程建水将所得彩礼款中11000元给了刘玉军和王六义。案发后,赃款15900元被追缴,并发还受害人李聪选。另查明:被告人姚刚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30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聪选的陈述笔录;稷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建行账户查询清单;(2009)稷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2004)清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清镇市看守所清公看字【2004】189号刑满释放证明书;清镇市看守所羁押证明;被告人姚刚的供述及户口复制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刚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在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兰平
书记员:邢旭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