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136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罗玲,上海市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忆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罗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下旬,被告人刘某使用“仝某某”、“王某”的假身份证及虚假的“某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租借本市某公司301办公室作为办公地点、并申请办理固定电话,在“一拼通”网站上注册账号,承接和转包集装箱运输业务。被告人刘某以低价从谢某某、张某、马某等人处承接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王甲、刘某某、王乙等34人运输,拒不支付下家公司运费等手法,先后35次骗得被害单位运费共计人民币85,57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从谢某某处承接箱号为TRHU1731380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王甲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100元。2、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承接箱号为BMOU2724413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刘某某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1,750元。3、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2,9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承接箱号为JTMU6002638、GESU5983832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转包给被害人王乙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850元。4、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从马某处承接箱号为CCLU9943727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邱某某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725元。5、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承接箱号为POCU0570052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刘甲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600元。6、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承接箱号为CRXU9763655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尹某某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3,400元。7、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1,850元的价格从段某某处承接箱号为OOLU8706243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胡某某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200元。8、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从顾某某处承接箱号为APLU4180194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贾某某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3,300元。9、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承接箱号为CSLU1006897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王丙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950元。10、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1,950元的价格从段某某处承接箱号为CAIU4132619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董某某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300元。11、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1,950元的价格从段某某处承接箱号为TTNU5041150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邱某某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300元。12、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从王丁处承接箱号为CBHU3881736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蒋某某运,骗得运费人民币1,600元。13、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从周甲处承接箱号为GESU2627165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孟某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1,550元。14、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从马某处承接箱号为TGHU0195661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吴甲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1,400元。15、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从赵某某处承接箱号为ZIMU421092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胡丙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1,350元。16、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从顾丙处承接箱号为PONU2067354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杨某某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1,400元。17、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从范某某处承接箱号为ZCSU8857279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孔某某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600元。18、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从范某某处承接箱号为GATU8373674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李A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600元。19、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承接箱号为FSCU7835504、EGHU3090401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李某某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4,000元。20、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承接箱号为CCLU3462745、CCLU3915559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刘丁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3,500元。21、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从魏某某处承接箱号为EMCU1428990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贾丙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950元。22、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1,450元的价格从赵丙处承接箱号为TRHU2268985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刘A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1,600元。23、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从郑丙处承接箱号为TCKU2534731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肖丙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1,700元。24、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顾丁处承接箱号为MAGU5188370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孙丙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600元。25、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2,350元的价格从许丁处承接箱号为TGHU9203001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王A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700元。26、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2,350元的价格从许丁处承接箱号为YMLU8373508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单某某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600元。27、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顾丁处承接箱号为GESU5205939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邵某某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500元。28、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顾丁处承接箱号为TGHU6902801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孙丁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500元。29、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从王B处承接箱号为EMCU1381383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马丁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950元。30、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从王B处承接箱号为EMCU1447069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徐丁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3,000元。31、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从王B处承接箱号为PGRU4139235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王C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850元。32、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从王B处承接箱号为FSCU4497770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朱某某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950元。33、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从张B处承接箱号为UACU5215776、UACU5287159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周B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4,000元。34、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从张B处承接箱号为UAUC5251053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范乙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100元。35、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上述方法,在上述网站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从张B处承接箱号为UAUC5035291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加价转包给被害人严乙承运,骗得运费人民币2,100元。2013年6月7日,被告人刘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出了所有赃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甲、刘某某、王乙、邱某某、刘甲、尹某某、胡某某、贾某某、王丙、董某某、蒋波、孟某、吴甲、胡丙、杨某某、孔某某、李A、李某某、刘丁、贾A、刘A、肖丙、孙丙、王A、单某某、邵某某、孙丁、马丁、徐丁、王C、朱某某、周B、范乙、严乙等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装箱单、设备交接单、收条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刘某委托其承运货运业务后逃逸,拒不支付运费,案发后,除王A无法联系外,被告人刘某已将相关款项赔付给被害人。2、证人谢某某、张某、马某、段某某、顾某某、王丁、周甲、赵某某、顾丙、范某某、魏某某、赵丙、郑丙、顾丁、许丁、王B、张B等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装箱单等书证证实,其通过“一拼通”网站将货运业务承包给被告人刘某,并按约支付了运费,其中谢某某由于刘某没有提供设备交接单,还没有将1,700元结算给刘某。3、证人顾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使用“仝某某”、“王某”的假身份及虚假的“德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其公司租借办公地点并申请固定电话。4、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使用“仝某某”、“王某”的假身份及虚假的“德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在“一拼通”网站申请注册。5、上海港公安局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拼通使用合同》及被告人刘某记录的账本证实,被告人使用“仝某某”的假身份证和虚假的“德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一拼通”网站申请注册,后以低价揽进货运业务后高价转包给他人运输的事实。6、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的到案情况。以上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金额达到8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未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且有其他严重情节,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缴了全部赃款,在本院审理期间,预缴了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桑家旺代理审判员:施月玲人民陪审员:胡铮

书记员:郑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