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杜允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鹿某某,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石某某城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并下达了准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石某某,经向银行及信用社查询,未发现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平城执罚字(2013)第GH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平城执罚字(2013)第GH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玉霞审判员:张春雷助理审判员:赵香
书记员:张姗姗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