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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鸡东县水务局申请执行镁洋五交化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东行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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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赵晓东,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镁洋五交化。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水务局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镁洋五交化行政征收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洪侠审判员:周晓华审判员:徐德发

书记员:陈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