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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乾芳行政裁定书

(2013)顺执审字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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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

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友娣,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吴乾芳,女,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顺计生征字(2013)0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又以被申请执行人吴乾芳已主动履行了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顺计生征字(2013)0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陈小明审判员:范荷莲审判员:梁少明

书记员:陈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