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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与沈洪启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馆行审字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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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馆陶县新华街。法定代表人武建民,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沈洪启。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馆国土资行罚字(2012)字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沈洪启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馆国土资行罚字(2012)字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沈洪启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刘云华审判员:刘文元审判员:申会民

书记员:张新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